新浪博客

浅论保险公司反欺诈问题与对策

2014-10-14 20:24阅读:
浅论保险公司反欺诈问题与对策
胡会武
(原载《中国人保》2013第8期、《安徽保险》2013第一期)
保险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是经营管理风险的企业,保险欺诈则是保险公司自身最大的风险之一,如果保险公司不能管理好自身的风险,又怎能取信客户、取信社会?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日益猖獗,有可能成为从根本上动摇保险业发展根基的因素之一。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反欺诈工作非常重视,2012年初开始,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破案会战,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势头;又在总结破案会战经验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构建预防与处置反保险欺诈行为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意见》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反保险欺诈主体地位。应该说,反保险欺诈最大的受益者是保险公司,能否取得实效关键也主要在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怎样才能有效地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呢?
正视问题
尽管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打击保险欺诈方面不遗余力,保险公司也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不少大案,但保险欺诈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也是“打一漏万”,建立防范与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除存在社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存在司法腐败等外部因素外,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内部在预防与处置保险欺诈行为方面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机制不全、效果不佳。具体表现在七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上下还没有把保险反欺诈与业务发展一同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而是满足于一般布置,满足于有责任心的理赔人员单打独斗,出现保险欺诈是必然的,发现保险欺诈是偶然的;二是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有很多激励政策;但在反欺诈激励方面办法不多、力度不够,没能给予保险欺诈案件举报、调查、协查有功人员重奖;三是保险公司没有配置保险反欺诈专业人员,保险理赔人员数量有限、素质参差不齐、反欺诈能力不足,对保险欺诈行为“发现难、调查更难、取证难上难”;四是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相关岗位职责中没有明确反欺诈责任,不能形成全员反欺诈合力;五是保险公司治
理“车险理赔难”问题时顾此失彼,理赔考核指标重在效率、速度、投诉率等,没有反欺诈指标,反保险欺诈主要依赖社会举报和基层理赔线员工的责任心,缺乏利益驱动;六是保险公司缺乏反欺诈费用保障,理赔管理费用中大都没有单列反保险欺诈预算,反欺诈资源投入不足,反欺诈费用开支渠道不畅;七是保险公司不善于整合社会资源、市场化外包调查业务,总是习惯于自己人调查或提交公安、检察部门调查,不愿意与公估公司、调查公司合作。本公司调查人数量有限、专业能力不足,受种种条件及费用开支限制,公安、检察部门也只是象征性办理保险欺诈案件,致使部分保险欺诈案件不了了之。
深挖根源
保险公司在反欺诈方面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追根溯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思想认识有误区,保险公司上下大都认为,保险欺诈行为与保险业相伴而生、中外莫能例外,总是归因行业特点和外部因素,没有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反欺诈主观能动性;二是发展方式不科学,虽然保险公司也讲有效益、有质量的发展,实际上仍然追求的是以保费增长为中心的增长,一旦保费增速、市场份额下滑,发展质量与效益就只是讲讲而已,尽管反欺诈有利于提升业务质量与效益,但不能在短期内促进保费增长,自然不能引起上下足够重视;三是考核导向有偏颇,保险公司考核的主要是短期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效率、速度指标,基层业务人员追求的自然仅仅是短期保费收入与理赔效率,反欺诈似乎变成了份外工作;四是管理简单粗放,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与公司经营缺乏全面、系统、深刻的研究,管理缺乏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准确性、连贯性,部分高管“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急功近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南辕北辙、本末倒置、顾此失彼、疲于应付;五是经营模式贪大求全,保险公司集产品开发、风险管控、产品销售、查勘定损等产业链一体,各产业链价值定位不清晰,难以独立核算,难以科学考核,难以进行精细管理与差异化经营,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程度低,经营管理成本高、效率低,既不能合理配置公司内部资源,又不能有效地整合公司外部资源,形成资源不足与资源浪费并存的怪象。
找准对策
近几年来的反保险欺诈实践与研究表明,保险公司要真正做好反欺诈工作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深化认识,增强危机感。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业是欺诈多发行业之一,保险欺诈与保险行业相伴而生、如影随行、中外有之。中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法制不完善,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特别是最近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可能被社会误读,加之保险公司反欺诈能力薄弱,致使保险欺诈行为仍然会呈现多发、频发、群发态势。长此以往,对外继续损害保险业形象,对内继续蚕食商业保险正当效益,危及保险公司公司生存。今后,那家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地防范与处置保险欺诈行为,必将成为保险欺诈重灾区,它将没有利润留住优质客户和员工,最终走向衰败。二是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应高瞻远瞩、统筹兼顾,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反欺诈,两手都要硬;分管负责人也应两手抓,一手抓理赔服务,一手抓反欺诈,两手也要硬;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责任,严格考核反欺诈绩效,严肃追究反欺诈渎职责任。三是加强建设队伍,推进反欺诈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反保险欺诈专业人员队伍,负责本公司反欺诈工作的研究、推动、培训、公关及欺诈案件调查工作,提高反欺诈专业能力。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反欺诈制度化。反保险欺诈应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乃治本之策,预防成本更低、效果更好。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理赔、投诉等各项管理制度中增加反欺诈条文,堵塞业务各重要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防患于未然。五是创新反欺诈合作机制,推进保险反欺诈市场化。保险公司赔案处理量大,查勘调查人员数量不足,缺乏反欺诈专业调查能力;公安部门经济案件侦办量大,警员数量不足,立案需符合一定条件;保险公司与公安部门合作费用结算缺少通道,制约了合作的效果。如果引入品牌保险公估公司或社会调查机构,创新反欺诈合作机制,保险与公安就可以真正建立广泛、深入、持久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将全部或部分涉嫌欺诈案件调查外包给公估公司或调查公司,在公安部门的支持、指导、监督下,开展反欺诈调查工作。建立了新的反欺诈合作机制,保险公司可以大大降低反欺诈调查成本,规范反欺诈费用开支,增强反欺诈调查能力,更好地获得公安部门支持,增强反欺诈调查效果。六是设立反欺诈奖励基金,实现保险反欺诈社会化。近几年破获的几起大的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大都是通过受理社会举报获得重要线索。保险欺诈行为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反保险欺诈需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险公司应设立保险反欺诈基金,重奖司内外保险欺诈案件的举报、调查、协查等有功人员,以达事半功倍、四两拨千斤之效。


作者单位:中国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