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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财产险附件条款浅析——《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2014-11-24 06:31阅读:

【原创文章】 财产险附件条款浅析——《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本文作者林劲松先生,从事保险业20多年,现供职于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重要客户部,任副总经理。林先生在从业的20多年里,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读他的文章 犹如亲临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小编觉得认真阅读林先生的文章对于指导日常工作有很大帮助。“核保人之家”在11月14日、15日发布的《再谈重置价值条款》 就出自林先生之手。


浅析《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引子】
好心做坏事,经常发生,做保险也是如此。想让客户的存货得到足额赔偿,便附加一个《仓储财产申报条款》,但事故发生后,要执行这个天书般的条款,举步维艰。
【问题】
为什么这个条款难以执行?请看以下几点:
一、何时申报不明确。
条款规定申报时间是:“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
那 么,到底是按照自然年度的季节算季度呢,还是按照保单年度一分为四算季度?如果按照自然年度的季节算,说不定签单后的没几天就要申报,有所不妥。如果按照 保单年度一分为四算季度,一年的天数无法平均分为四份,那么永远搞不清哪一天是某季度的最后一天。到底何时申报?天知道。
二、记不住申报时间。
有时候也有碰巧,保单年度正好是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申报时间是明确的,四月、七月、十月和次年一月是申报时间(其中七月、十月和次年一月的第三十一天已经不能申报了)。你是搞清楚了,客户记得住吗?能做到按时申报吗?天知道。
三、没有数据可报。

条款是如此描述的:“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
敢 情设计该条款的人,碰到的客户都是物流繁忙的超级大公司,天天统计库存价值。而我们实际碰到的客户中,有几家确保天天盘库,确保有这个“最后一天的库存价 值”?尤其是保单年度和自然年度不符的时候,保单季末和自然季末不是同一天,而若不是月末季末,中小公司根本没有库存数据。
四、申报了也没用。
条款是这样描述的:
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额 / 实际仓储财产价值)× 损失 - 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从字面理解,申报仓储物的金额,和赔款没有关系,照样比例赔偿。那么,申报的意义何在?附加这个条款的意义何在?是不是这里的保险金额是指最后一次申报的金额,而不是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什么不写明白?到发生巨大损案的时候,保险公司认字面含义比例赔偿,还是体恤被保险人,认申报金额足额赔偿?天知道。
五、两难境地。
常 有这样一些赔案,发生在季末几天,保险金额和实际库存相差较大,而此时,被保险人只要在事发之后的三十多天内申报库存,就可以运用《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获得足额赔偿。但是:1、客户知道该申报吗?2、保险人应该提醒被保险人申报吗?3、万一这个客户本来就没有及时申报的意愿,只想少出保险费,为何要在他 可能不当获益的时候提醒他申报呢?4、保险人对客户要心存感激,应及时提醒客户;但他也应对自己的公司心存感激,按照合同办事,不提醒客户,听之任之?还 有三十天,相差几百万,到底说不说?天知道。

【结论】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其初衷是解决库存波动带来保额保费波动的问题。也是外来条款。原来的英文条款,只适合上世纪的欧美市场。空间已迁,时间已变,故而读之如天书。针对目前国内保险市场,该条款不用为佳。
若要避免库存波动带来保额保费波动的问题,可以设立这样的特别约定:
“本保单仓储物保额为预估金额,赔偿时,保险金额按照实际仓储物价值为准。本保单之保险费按照预估保额之75%预收,保险期满后,按照实际库存全年平均额为基础计算保费,多退少补。”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75%)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缴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二、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 / 实际仓储财产价值)× 损失 - 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三、本保单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缴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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