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宪法”本质上是战后美国对日本的“反向殖民”-赵葆珉
“和平宪法”是二战带来的,是美日帝国争霸战争的产物。
“作为征服者”,美国的意志和政策塑造了战后日本的和平机制安排。
“和平宪法”同样是战后初期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被战争的惯性与强烈的战争逻辑所主宰。
而且,这一和平机制的实施,是美国垄断的,基于美国的帝国利益,具有排他性。
“和平宪法”的本质,是美国在毁灭日本帝国的基础上,以战争原罪阉割了日本主权,对日本实施反向殖民,在驯化日本的基础上,构建起其战后在东方的殖民霸权。
美国对战后日本的殖民改造与控制,是盗用战胜国的道义光环进行的。
美国执大义名分,假公济私,堂而皇之地达成了自身的战略目标。
美国因此得以承袭昔日日本帝国的衣钵,成为东方的霸主。
美国在日本帝国的废墟上,在东亚诸国最为虚弱的时候,窃取了对日和平机制安排,并几乎毫无阻碍地强加了自己的意志。
至少战后初期,美国施加的对日和平机制安排,对饱受战争侵害,满目疮痍的东亚诸国,没有违和感。
永远解除日本的武装,将日本战败国的地位永久化,满足了战后初期的复仇情绪,也迎合了永久和平的缥缈愿景。
但从长远看,这一和平机制安排,带来了灾难性的地缘政治后患,它延续并加剧了近代西方列强入侵以来东亚的分裂与混乱。
首先,这一和平机制安排是外来势力强加的,是外来势力强加给日本的,也是外来势力强加给东亚的。
这一和平机制安排,没有纳入东亚本土的利益,排斥了区域自决的原则。
这一“和平机制安排”也非源于日本自主选择,没有普遍认同,是刺刀强加的。
刺刀强加的和平安排机制,占领军强加的和平,符合任何意义上的殖民统治定义。
“和平宪法”与现代政治中固有的,“民有民享民治”的宪政观念,风牛马不相及。
即便这一宪法具有些许的合理性,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是外力强加的。
一个强加的外来宪法,践踏了民族自决的固有观念,违背了国家威权源于民众授予的神圣原则。
“和平宪法”是美国在军事占领时期单方面设计的政治框架,其核心条款剥夺了日本的国家主权,使日本永久
“和平宪法”是二战带来的,是美日帝国争霸战争的产物。
“作为征服者”,美国的意志和政策塑造了战后日本的和平机制安排。
“和平宪法”同样是战后初期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被战争的惯性与强烈的战争逻辑所主宰。
而且,这一和平机制的实施,是美国垄断的,基于美国的帝国利益,具有排他性。
“和平宪法”的本质,是美国在毁灭日本帝国的基础上,以战争原罪阉割了日本主权,对日本实施反向殖民,在驯化日本的基础上,构建起其战后在东方的殖民霸权。
美国对战后日本的殖民改造与控制,是盗用战胜国的道义光环进行的。
美国执大义名分,假公济私,堂而皇之地达成了自身的战略目标。
美国因此得以承袭昔日日本帝国的衣钵,成为东方的霸主。
美国在日本帝国的废墟上,在东亚诸国最为虚弱的时候,窃取了对日和平机制安排,并几乎毫无阻碍地强加了自己的意志。
至少战后初期,美国施加的对日和平机制安排,对饱受战争侵害,满目疮痍的东亚诸国,没有违和感。
永远解除日本的武装,将日本战败国的地位永久化,满足了战后初期的复仇情绪,也迎合了永久和平的缥缈愿景。
但从长远看,这一和平机制安排,带来了灾难性的地缘政治后患,它延续并加剧了近代西方列强入侵以来东亚的分裂与混乱。
首先,这一和平机制安排是外来势力强加的,是外来势力强加给日本的,也是外来势力强加给东亚的。
这一和平机制安排,没有纳入东亚本土的利益,排斥了区域自决的原则。
这一“和平机制安排”也非源于日本自主选择,没有普遍认同,是刺刀强加的。
刺刀强加的和平安排机制,占领军强加的和平,符合任何意义上的殖民统治定义。
“和平宪法”与现代政治中固有的,“民有民享民治”的宪政观念,风牛马不相及。
即便这一宪法具有些许的合理性,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是外力强加的。
一个强加的外来宪法,践踏了民族自决的固有观念,违背了国家威权源于民众授予的神圣原则。
“和平宪法”是美国在军事占领时期单方面设计的政治框架,其核心条款剥夺了日本的国家主权,使日本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