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股东采取不领或少领工资、税后利润不分配等手法,规避税收。同时却把个人和家庭的各种消费支出拿到企业报销,人为增加企业扣除费用,从而造成偷税,使企业遭受损失。这些股东为什么如此操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营者认为税负过重。比如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要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年终分红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平时取得工资收入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这些在客观上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前述手法既违法,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方法是企业合理确定股东工资支付额,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取得合法收益。举例分析如下:
永发公司是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年薪定为9600元(每月收入相同),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人均每年9600元,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这一工资标准真的可以起到节税作用吗?
我们可以对股东的税收负担作一个定量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假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公司2002年度会计利润为400万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永发公司200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33%=132万元,税后净利润额为268万元。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68×20%=53.6万元,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为0.96×5+268-53.6=219.2万元。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72万元,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43.84万元。
如果永发公司把股东的月工资额提高至2800元,由于成本增加,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388万元。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额超
前述手法既违法,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方法是企业合理确定股东工资支付额,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取得合法收益。举例分析如下:
永发公司是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年薪定为9600元(每月收入相同),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人均每年9600元,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这一工资标准真的可以起到节税作用吗?
我们可以对股东的税收负担作一个定量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假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公司2002年度会计利润为400万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永发公司200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33%=132万元,税后净利润额为268万元。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68×20%=53.6万元,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为0.96×5+268-53.6=219.2万元。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72万元,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43.84万元。
如果永发公司把股东的月工资额提高至2800元,由于成本增加,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388万元。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额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