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康美药业:谈谈揭露日前移
2021-02-23 22:41阅读:
庚子鼠年最后一个股票交易日晚间,康美药业一纸公告,让人夜不能寐。康美药业披露,广州中院裁定顾华骏等11人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实施日为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而在此之前,几乎所有从事证券维权的专业律师均认为本案的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9日。如果广州中院最终只认定这一个揭露日,那么,揭露日前移两个半月,对双方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揭露日前移是否合理?
什么是揭露日?
相关司法解释定义:“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揭露日有什么意义呢?简单地来讲,投资人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且在该期间没有卖出的康美药业证券,符合索赔条件。所以,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揭露日的确定非常重要,它不仅决定了哪些投资人符合索赔条件,也决定了基准价,从而影响了索赔金额的大小。
对康美药业的影响
先说结论,本案中,揭露日前移无疑是重大利好康美药业的,为什么呢?我们以康美药业股票为例来算一笔账:
按照我们的主张: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9日,那么,本案的基准日2019年2月21日,对应的基准价是7.475元,索赔期间康美药业股票的成交均价为20.39元。康美药业的总流通股是44.03亿股,倘若有1%的流通股符合索赔条件且参与索赔,那么康美药业大概需要赔偿投资人5.69亿元((20.39-7.475)*44.03*1%)。
按照广州中院的认定: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那么,本案的基准日是2018年12月4日,对应的基准价是12.677元,索赔期间康美药业股票的成交均价为21.65元。同样按照1%的流通股符合条件且参与索赔来计算,那么,康美药业大概需要赔偿投资人3.95亿((21.677-12.677)*44.03*1%)。仅仅1%的流通股参与索赔,就能为康美药业减少1.74亿(5.69-3.95)元的赔偿,倘若有更多的流通股符合条件且参与索赔,再加上康美药业债券的索赔,那么,广州中院的认定无疑会大幅降低康美药业的赔偿责任。
以上计算不考虑系统性风险,倘若本案存在系统性风险,则上述计算结果需同步扣除系统性风险比例。
对投资人的影响
按照前述计算,揭露日前移,康美药业的赔偿责任大幅下降,投资人获得的总赔偿大幅减少,所以,从整体上来讲,揭露日前移对投资人是不利的。但是,对不同的投资人来讲,利弊是不一样的。
1、2017年4月20日-2018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间卖出的投资人,这类投资人是最幸运的,因为,按照我们之前的判断,这类投资人是无法索赔的,但是,按照广州中院的认定,这类投资人不仅可以获得赔偿,还可以几乎挽回所有损失(不考虑系统性风险)。所以,这此呼吁,符合这一条件的投资人一定要参与索赔,不要白白浪费这样的良机。
2、在2017年4月20日-2018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并于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的投资人,这类投资人仍然可以索赔,但是索赔金额将大幅降低,每股少5.202元的赔偿(不考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
3、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的投资人,由于揭露日前移,这类原本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人将不再符合索赔条件,而无法获得赔偿,需要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揭露日前移是否合理?
早在2019年8月证监会向康美药业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我们也考虑过2018年10月16日能否作为揭露日的问题。因为2018年10月中旬有媒体质疑康美药业存贷双高等不合理现象,当时股价也的确有波动。但是,2018年10月18日,康美药业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的公告,该公告详细解释了媒体质疑的不合理现象,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同时,康美药业在文末信誓旦旦地说:“对于近期媒体未经核实的不实报道,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该澄清公告不仅制止了媒体对康美药业的质疑,也打消了无数投资人的顾虑,从而继续持有或买入(补仓)康美药业证券。虽然,最终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了康美药业存在上述违法事实,澄清公告是一纸谎言,但是,这则澄清公告和康美药业的年度报告一样,是通过法定途径公之于众的。在官方公告和小道消息之间,投资人选择相信官方公告,不仅没有错,更应该受法律保护。所以,倘若只能有一个揭露日,那么这个揭露日应该是2018年12月29日,即康美药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倘若要将2018年10月16日作为揭露日,那么本案应该设立两个揭露日,即2018年10月16日和2018年12月29日,才合理。
以上是我们的观点,对于我们代理的所有案件,我们将据理力争,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但是最终如何认定,还是法庭说了算。
鉴于广州中院的裁定认定,我们暂将康美药业案索赔条件变更为:1.2017年4月20日-2018年12月28日之间购买,并于2018年12月29日之后仍然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2.2017年4月20日-2018年10月15日之间购买,并于2018年10月16日之后仍然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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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索赔信息可登录股民维权平台(www.gmwqpt.com)查询了解。
备注:
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按风险代理的方式计收,即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等由律师自行承担,待维权胜诉后,在获得的赔偿中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作为律师费,若未获得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