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即我们通常说的股民索赔案件,都需要明确“三日一价”,即实证券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含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因为只有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且在该期间没有卖出的案涉股票,才具备索赔的资格;而计算索赔金额时,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照实际卖出价计算,基准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按照基准价计算。所以,实施日和揭露日决定了股民能不能参与索赔,基准日和基准价决定了股民能索赔多少。“三日一价”对每个股民索赔案件都非常重要。
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注:
陈宇霞律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053301060053,执业证号:13301201811018446)已成功代理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
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