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2023-11-16 12:23阅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
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
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