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六)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六)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