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小城市在“1129+N”城镇发展体系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城市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扩大小城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决定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9个小城市开展赋权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将小城市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市、县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赋予小城市,确保小城市尽快承接到位并认领实施,做到赋权事项领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不断提升小城市服务能级。构建符合小城市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的简约高效的政务服务体制。
二、赋权范围和方式
(一)赋权范围。重点围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将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至贤官镇、马厂镇、高墟镇、王集镇、新袁镇、双沟镇、界集镇、来龙镇、龙河镇9个小城市办理,其中行政权力事项42项、公共服务事项61项。
(二)赋权方式。根据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不同性质,此次赋权综合运用直接赋权、委托行权、受理初审权下放等赋权方式。
1. 直接赋权。纳入《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苏编办发〔2020〕12号)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由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可直接交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实施。
2. 委托行权。纳入赋权清单中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实施,且基层实施更为便利、符合委托要求的,依法以委托方式下放,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委托部门名义行使。
3. 受理初审权下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委托的事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在小城市所在地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将受理初审权与审批权适当分离,把受理初审权下放至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机构。
三、运行机制
对于赋权清单中的事项,全部纳入小城市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小城市探索成立行政审批局或纳入县(区)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等多种方式,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办理。
(一)直接赋权事项运行方式
1. 按照办事类型,大力推行无差别综窗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
一、目标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将小城市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市、县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赋予小城市,确保小城市尽快承接到位并认领实施,做到赋权事项领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不断提升小城市服务能级。构建符合小城市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的简约高效的政务服务体制。
二、赋权范围和方式
(一)赋权范围。重点围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将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至贤官镇、马厂镇、高墟镇、王集镇、新袁镇、双沟镇、界集镇、来龙镇、龙河镇9个小城市办理,其中行政权力事项42项、公共服务事项61项。
(二)赋权方式。根据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不同性质,此次赋权综合运用直接赋权、委托行权、受理初审权下放等赋权方式。
1. 直接赋权。纳入《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苏编办发〔2020〕12号)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由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可直接交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实施。
2. 委托行权。纳入赋权清单中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实施,且基层实施更为便利、符合委托要求的,依法以委托方式下放,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委托部门名义行使。
3. 受理初审权下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委托的事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在小城市所在地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将受理初审权与审批权适当分离,把受理初审权下放至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机构。
三、运行机制
对于赋权清单中的事项,全部纳入小城市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小城市探索成立行政审批局或纳入县(区)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等多种方式,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办理。
(一)直接赋权事项运行方式
1. 按照办事类型,大力推行无差别综窗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