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能否异地展业,需要视其所在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的险种而定。
参考文件:《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另请同时参考本文第四条说明。
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人),不能异地展业;并且,需同时受限于其所在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该代理公司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参考文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四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人),可以异地展业,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参考文件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
参考文件:《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另请同时参考本文第四条说明。
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人),不能异地展业;并且,需同时受限于其所在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该代理公司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参考文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四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人),可以异地展业,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参考文件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