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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异地展业?

2016-12-04 16:00阅读: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能否异地展业,需要视其所在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的险种而定。
参考文件:《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另请同时参考本文第条说明。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人),不能异地展业;并且,需同时受限于其所在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该代理公司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参考文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四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人),可以异地展业,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参考文件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再就第四十五条内容做一点补充说明(仅代表个人意见):假如某保险公司在AB两地均有分公司,该公司的代理人与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其展业范围也可能不同。
举例来说:X保险公司在AB两地均有分公司,而某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含有X保险公司的业务,则该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可以同时在AB两地展业;但作为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否可以同时在AB两地同时展业,仍请参考前面第1条说明。
参考文件2:《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年金险、养老险、团体保险、大额产险,等保险业务,可以异地展业,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参考文件1:《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
第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
参考文件2:《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01)
为了改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竞争中的环境,养老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不适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的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
参考文件3:《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参考文件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
第一条、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第二条、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关于网络销售、电话销售
有朋友问到【网络销售】和【电话销售】的“异地投保”形式,但实际上,网销和电销,只是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集中销售模式,与异地投保并无直接联系。
举例来说,某保险公司的电销中心在上海,电销范围全国,如果某电销人员致电北京一位客户并成功销售出保险产品,而具体的保单印发仍是有该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负责,这不属于异地销售。最常见的是车险的电话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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