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0054的6.2和6.3中提到的载流量减小处导体超3米必须加保护?未必!
2018-10-18 11:49阅读:
49.关于50054的6.2和6.3中提到的载流量减小处导体超3米必须加保护?未必!
50054规范正文如下:
6.2.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6.2.6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
条、第6.2.4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6.2.7
下列连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
2
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超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3 测量回路。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除装设: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2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4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条文说明:
6.2.5
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原因包括截面积、材料、敷设方式发生变化等。
根据6.2.5的条文说明内容,不止截面变化才导致载流量变化,材料,敷设方式,甚至不同环境温度的差异都会引起载流量变化,试问环境温度处处相等吗?很明显不完全相等,有时候差异还较大,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环境温度越高,载流量越小,此时需要加保护吗?如果需要,岂不是要加很多保护?细究,载流量减小处其实有无数处,其中超3米的可能有若干处,不变截面的导体应该很少随意中间加断路器吧?这是因为约定了一个最不利的环境温度,如40,只要不超这个,开关就能起到过载保护的作用,从而不必在载流量减小处加断路器,而导体变截面引起的载流量变化和敷设方式或环境温度等不同引起的载流量变化没有
本质区别,只要满足保护要求就行,无论从规范还是纯技术角度都没有问题。很多同行似乎只,50054的6.2.5而不看6.2.6,我猜,可能很多初学者同行就没看规范,而是看一定“规矩”或者叫“传承”来做的,超3米就加保护,或者看规范了,但,本身不变截面的灵敏度尚未很清楚,变截面的灵敏度,就更懵懂了。灵敏度具体校验方法详见《建筑电气实用技术100问》中灵敏度相关章节。
以上规范结合起来看,主要是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两项都需要满足。短路保护不难理解,只要最近的开关能保护到就可以,并不强制载流量减小处增加保护。增加开关就增加人为断点概率。过载保护,常规是在线路首端或载流量减小处,但满足短路保护,且没有分支线和插座引出,也就是说放在后面的开关能够进行过载保护,也就是满足6.3.4的要求,保护可以在任意段,不必须在首端或载流量减小处,因此满足一定条件下允许分支超3米而不额外加保护。另外6.3.5明确了哪些场所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强制要求过负荷保护。
举个简单例子,就是说并非2.5的线只能接常规的16开关,与63开关配合也不一定不满足规范。一个是后面可能有16A开关进线过载保护,也可能该回路不需要过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