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今年频繁登黑榜,多次遭监管部门严厉处罚。投保人屡屡被骗的事件更是令人气愤。
《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夸大保险产品功效和收益、不得代替客户签署协议,但新华人寿却对相关部门的条令熟视无睹,做出诸多危害投保人权益的不良行径,下面列举2014年各地保监局对新华人寿的处罚通知,以正视听。
(一)、2014年1月18日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遭处罚
经查实,2011年6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廖某向投保人李某销售2份“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投保单号885598496191、885598510850。2013年7月,李某向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确认保单利益。廖某将“生存保险金”宣传为“利息”、称“10年后能够连本带息取回”;将不确定的利益宣传为承诺约定利益,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称持有保单“10年有50至60万元,20年起码有80万元,38年满期有16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廖某与李某谈话录音,李某持有保单2011、2012年度分红通知书复印件,投保资料复印件,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计划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保监局有明确条令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任何环节均不得欺骗投保人。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上述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的规定,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8万元。
(二)、2014年1月18日新华人寿廖永乐遭处罚
经查实,2011年6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廖永乐向投保人李某销售2份新华人寿“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投保单号885598496191、885598510850。 2013年7月,李某向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确认保单利益,廖永乐将“生存保险金”宣传为“利息”、称“10年后能够连本带息取回”;将不确定的利益宣传为承诺约定利益,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称持有保单“10年有50至60万元,20年起码有80万元,38年满期有16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廖永
《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夸大保险产品功效和收益、不得代替客户签署协议,但新华人寿却对相关部门的条令熟视无睹,做出诸多危害投保人权益的不良行径,下面列举2014年各地保监局对新华人寿的处罚通知,以正视听。
(一)、2014年1月18日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遭处罚
经查实,2011年6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廖某向投保人李某销售2份“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投保单号885598496191、885598510850。2013年7月,李某向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确认保单利益。廖某将“生存保险金”宣传为“利息”、称“10年后能够连本带息取回”;将不确定的利益宣传为承诺约定利益,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称持有保单“10年有50至60万元,20年起码有80万元,38年满期有16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廖某与李某谈话录音,李某持有保单2011、2012年度分红通知书复印件,投保资料复印件,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计划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保监局有明确条令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任何环节均不得欺骗投保人。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上述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的规定,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8万元。
(二)、2014年1月18日新华人寿廖永乐遭处罚
经查实,2011年6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廖永乐向投保人李某销售2份新华人寿“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投保单号885598496191、885598510850。 2013年7月,李某向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确认保单利益,廖永乐将“生存保险金”宣传为“利息”、称“10年后能够连本带息取回”;将不确定的利益宣传为承诺约定利益,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称持有保单“10年有50至60万元,20年起码有80万元,38年满期有16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廖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