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7年3月2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ST吉恩”或“被申请人”)收到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吉林国投”或“申请人”)的通知,吉林国投以*ST吉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
根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
根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