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作家协会入会条件细则
(2018年12月29日第七届主席团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湖北省作家协会章程》规定:“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著作和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成绩显著者,经本人申请、由团体会员推荐或两个会员(二人)介绍,经专家审议,由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申请入会者,须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湖北省作家协会章程》,没有违纪违法记录。须是户籍在湖北省的公民,且为省作协团体单位个人会员,其中包括在湖北的解放军驻军和武警部队的官兵,中央在鄂企业的人员。特别优秀的省外户籍人员,须在湖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破例。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自愿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和市(州)、县(市、区)文联作协推荐,经主席团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1、在国内公开出版一部15万字以上(诗集按每10行为1000字折算)独立创作的、具有一定文学水平或学术价值的文学著作者。文学著作指小说、诗歌(词)、散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儿童文学、影视、戏剧文学作品(公演或公映视同发表)、文学评论等作品集、长篇小说、长诗、长篇散文、文学理论专著及文学翻译著作等。广告文学或非文学作品不在此列。
2、在省及市州以上公开发行的文学刊物、或省及市州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文学副刊、或省级以上的新闻出版部门注册的内部文学期刊上发表文学作品,指小说、诗歌(词)、散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儿童文学、影视文学剧本(公演或公映视同发表)及文学理论与评论等原创作品和翻译作品10万字以上者。在各大文学网站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