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将技术调查官划分在司法辅助人员序列,在技术性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我们知道司法鉴定人根据申请通常也会参与到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的调查中,那技术调查官和我们常说的司法鉴定人有何区别了?今天天纵鉴定(SKYLABS)就和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司法鉴定人和技术调查官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了如下几点:一、身份差异技术调查官在身份上属于法院内职员,而鉴定专家不属于法院内职员。正是这种身份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法庭格局中的位置也有差异。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而鉴定人在法庭中处于证人的位置。二、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差异在诉讼过程中, 鉴定专家会遭到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为避免鉴定专家的肆意、擅断或错误而影响公正判决, 鉴定报告应当依照法庭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质证。而当事人虽然可以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但是无权向其发问,反而是技术调查官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另外,鉴定人的专业意见(鉴定报告)必须向当事人公开,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虽然记入评议笔录但无须向当事人公开。因为评议笔录虽然记载着法官裁判形成的过程,会存入法院档案,但只是法院内部文件,因而不须要向当事人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