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使用刷船机器被电伤引争议,质量鉴定明确漏电原因成关键
2023-01-28 12:55阅读:

本案原告杨某系船长。被告商店系经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5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台刷船机器,该机器系被告将某机电公司生产的单相双值电容电动机及黑猎牌活塞泵(高压泵)组装而成。
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在使用上述电机及活塞泵刷船时被电击伤。原告于当日前往医院治疗,医院急诊病例记载:约2小时前自述在家干活期间,在梯子上(约2米)被电击伤坠落。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刷船机器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机器是否漏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申请鉴定的刷船机器存在漏电现象。在诉讼中法院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对案涉产品漏电的原因进行鉴定,被告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故不申请鉴定。
关于原告的受伤及抢救过程,原告提供蔡某、杨某1、杨某2出庭作证,三人主要证明在船上将躺在船舱上的原告拉到庄河医院接受治疗,其中蔡某看到刷船用的好像是压力泵,机器在舱上面放的。原告还提供了证人包某出庭作证,该证人证明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5月9日,其和原告还有一个司机到被告商店买机器……在庭审过程中,经出示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四页01的机器(被鉴定物),该证人证明该机器就是原告和他当初在被告处购买的机器,购买时被告没给发票和合格证,也未试验如何使用(因为证人会用)。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某机电公司生产的电动机合格证、保修卡及使用说明书、照片
,证明被告销售的电动机系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且证明被告销售给客户的产品状况及相关配套设施,自带试机使用电缆线25公分。并提出虽然被告曾出售给原告刷船机器,其商店也有某机电公司生产的电动机,但鉴定的机器非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产品,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是山东的电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所使用的刷船机器是否是被告销售的问题。被告提供证人包某出庭作证,包某证明和原告一起在被告处购买了案涉机器,被告认可出售给原告刷船机器,但否认出售过案涉机器。被告应当对出售给原告是何机器提供证据,其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原告所使用的刷船机器系被告销售给原告的。
关于原告的伤是否系使用被告所出售的电机漏电而造成的问题。杨某在大连某医院住院的病志记载:患者13小时前不慎被电弧击伤双手,从2米高处坠落。该病志有原告签名。结合证人蔡某、杨某1、杨某2的证人证言,其均证明将原告从船舱中救出,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在刷船过程中被电击伤。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被告提供了某机电公司电动机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但其将该电动机与活塞泵组装后出售给原告,被告应当对组装后的产品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刷船机器是否漏电进行鉴定,经产品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刷船机器存在漏电现象。虽被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过程存在诸多错误,鉴定结论不可用。法院认为,虽然鉴定人贾某未在鉴定人签名处签名,但对此已作出说明,且在鉴定过程中原、被告均在现场并制作笔录的情况下提取了鉴定物,后得出鉴定结论,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虽提出被鉴定物的现状系人为因素造成的,但在本院向其释明是否对案涉产品漏电原因进行鉴定后,其不申请鉴定,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可以证明被告所销售给原告的产品存在缺陷,并由此造成原告在刷船过程中被电击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杨某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产品具有缺陷;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三是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满足以上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消费者既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向销售者要求承担赔偿义务。产品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生产者、销售者需举证证明产品缺陷是否存在,其必须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