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维修期间,施工方未及时在作业路段合理放置安全提示标识,路人在驾驶电动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就注意到这样一起由山东法院所审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去年11月的一天夜里,秦先生驾驶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道路上的施工围挡发生碰撞,电动车翻车倒地,秦先生受伤,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秦先生遂将该施工项目的承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包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被告承包公司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首先,被告认为自己在施工现场安设的施工围挡上已经加贴了反光警示条,已经尽到了提醒车辆通行的警示义务。其次,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在整个“围挡设施”的中段,并非在“围挡设施”东头。再次,原告在事发时向值班民警表示:因对行车辆强势远光灯袭眼才发生的摔倒。“远光灯车辆”的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安装了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