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此即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表现,一为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为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合同,三为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协商一致自然有协商沟通的过程,也有一方先行提出变更的意向。此时的变更意向是否违反“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应当作何解?即变更的建议和擅自变更应如何区分?

甲与乙签订《联合发行协议》。甲授权乙为其影片的发行推广方,负责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发行事宜,乙以保底的方式发行该片。履行中乙向甲以微信形式发送《意见征询函》,载明:“根据我司前期就影片项目签订的《联合发行协议》,结合我司目前实际面临的情况,现就我司保底发行项目一事提出商榷。我司正式提出,在不影响该项目正常发行、营销、放映工作的前提下,放弃该项目保底发行的权责义务。请贵司予以考虑斟酌,相关事项的协调处理,我公司可参与协助支持。且我公司再次郑重承诺,该项目正在进行的发行、营销事项将不受此商议之影响,顺利正常发行”。基于该函,甲认为乙存在要求变更合同、免除其保底义务的行为,并得出乙将拒付剩余保底收益款,构成预期违约的结论。
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此即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表现,一为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为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合同,三为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协商一致自然有协商沟通的过程,也有一方先行提出变更的意向。此时的变更意向是否违反“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应当作何解?即变更的建议和擅自变更应如何区分?
甲与乙签订《联合发行协议》。甲授权乙为其影片的发行推广方,负责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发行事宜,乙以保底的方式发行该片。履行中乙向甲以微信形式发送《意见征询函》,载明:“根据我司前期就影片项目签订的《联合发行协议》,结合我司目前实际面临的情况,现就我司保底发行项目一事提出商榷。我司正式提出,在不影响该项目正常发行、营销、放映工作的前提下,放弃该项目保底发行的权责义务。请贵司予以考虑斟酌,相关事项的协调处理,我公司可参与协助支持。且我公司再次郑重承诺,该项目正在进行的发行、营销事项将不受此商议之影响,顺利正常发行”。基于该函,甲认为乙存在要求变更合同、免除其保底义务的行为,并得出乙将拒付剩余保底收益款,构成预期违约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