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联合摄制合同解除时若影片拍摄中发生费用通常应根据费用支出的性质决定是否在投资款中作为成本扣除,即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如有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应考虑支出情况不应对投资款做足额返还处理。当然,费用支出必须真实,这是纳入扣除考量范围的前提条件。但是,如何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呢?
甲与乙联合摄制影片并签订《联合摄制协议书》,约定乙负责创作剧本,创作完成后由双方共同审定。但乙逾期一年之久未交付剧本,导致拍摄计划延期,终致甲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返还已付全部投资款。乙向甲提交编剧稿酬结算单,用于证明因履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该费用为共同债务,应当分担,需从投资款中扣除。而甲对编剧稿酬结算单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己方并未收到剧本,没有支付稿酬的合法依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仅凭编剧稿酬结算单能否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甲行使解除权并要求乙足额返还投资款。足额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具有解除效果中恢复原状的性质。恢复原状能否支持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履行情况是指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若债权人利益并非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可保护,恢复原状并非必然选择。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易恢复原状的,则恢复原状通常也不被支持。甲乙之间合作拍摄影片,双方共同出资,乙负责创作剧本。乙创作剧本必然产生费用
联合摄制合同解除时若影片拍摄中发生费用通常应根据费用支出的性质决定是否在投资款中作为成本扣除,即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如有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应考虑支出情况不应对投资款做足额返还处理。当然,费用支出必须真实,这是纳入扣除考量范围的前提条件。但是,如何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呢?
甲与乙联合摄制影片并签订《联合摄制协议书》,约定乙负责创作剧本,创作完成后由双方共同审定。但乙逾期一年之久未交付剧本,导致拍摄计划延期,终致甲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返还已付全部投资款。乙向甲提交编剧稿酬结算单,用于证明因履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该费用为共同债务,应当分担,需从投资款中扣除。而甲对编剧稿酬结算单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己方并未收到剧本,没有支付稿酬的合法依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仅凭编剧稿酬结算单能否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甲行使解除权并要求乙足额返还投资款。足额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具有解除效果中恢复原状的性质。恢复原状能否支持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履行情况是指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若债权人利益并非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可保护,恢复原状并非必然选择。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易恢复原状的,则恢复原状通常也不被支持。甲乙之间合作拍摄影片,双方共同出资,乙负责创作剧本。乙创作剧本必然产生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