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的发行期决定当事人的回款期,对当事人尤为重要。某些情形下,当事人会约定若超过发行期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即逾期未发行是约定解除事由。若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并未立即行使解除权,而是在积极作为后才行使,此时解除权是否还存在?
甲乙签订《网络剧联合投资合同书》,约定乙出资500万元,用于投资甲制作的网络剧。甲负责该剧的发行工作,预计发行时间为2017年10月左右;甲自该剧实际取得收入后,每月向乙书面提交收入报表,在扣除宣发费用及双方投资成本后,剩余可分配利润每3个月分配一次;因甲原因未及时取得制作该剧所需的相关经营许可、审批、备案的,导致该剧在本合同约定的发行时间后3个月内仍未能播出的,乙有权解除本合同。2017年9月12日,该电视剧杀青。后甲一直向乙汇报、沟通该剧的发行事宜。由于播出平台变化以及发行方案的变化等客观原因,该电视剧于2018年12月才上线。2019年4月11日,甲首次取得该剧的发行收益,在扣除宣发费用后并无剩余可分配利润。2019年7月4日,甲取得第二次发行收益,此时扣除前期宣发费用后已开始产生部分剩余可分配利润。2019年7月24日,乙先与甲沟通询问涉案电视剧上半年的点击量。当日乙向甲发函通知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19年9月13日向乙提供分配收入说明进行结算,乙认为合同已经解除。
影视作品的发行期决定当事人的回款期,对当事人尤为重要。某些情形下,当事人会约定若超过发行期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即逾期未发行是约定解除事由。若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并未立即行使解除权,而是在积极作为后才行使,此时解除权是否还存在?
甲乙签订《网络剧联合投资合同书》,约定乙出资500万元,用于投资甲制作的网络剧。甲负责该剧的发行工作,预计发行时间为2017年10月左右;甲自该剧实际取得收入后,每月向乙书面提交收入报表,在扣除宣发费用及双方投资成本后,剩余可分配利润每3个月分配一次;因甲原因未及时取得制作该剧所需的相关经营许可、审批、备案的,导致该剧在本合同约定的发行时间后3个月内仍未能播出的,乙有权解除本合同。2017年9月12日,该电视剧杀青。后甲一直向乙汇报、沟通该剧的发行事宜。由于播出平台变化以及发行方案的变化等客观原因,该电视剧于2018年12月才上线。2019年4月11日,甲首次取得该剧的发行收益,在扣除宣发费用后并无剩余可分配利润。2019年7月4日,甲取得第二次发行收益,此时扣除前期宣发费用后已开始产生部分剩余可分配利润。2019年7月24日,乙先与甲沟通询问涉案电视剧上半年的点击量。当日乙向甲发函通知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19年9月13日向乙提供分配收入说明进行结算,乙认为合同已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