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过程中对投资款的支出通常会给予重点关注,为防止投资款被挪用、滥用或被侵吞,当事人在合同中会设定财务通知或披露条款,以行使财务知情权的方式来监管投资款。如果一方未履行财务披露义务,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投资款?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影片,影片投资预算5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用于影片的创作、拍摄制作,乙所占比例20%;如果乙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甲有权终止与乙的合作,投资款项须一次性在2021年12月5日之前汇入,否则视为违约,甲有权向乙要求赔偿项目总投资的10%作为补偿。甲需派专人按月制作财务报表于每月30前报给乙。签约后,乙并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投资款,且经甲催告后仍未支付。甲遂解除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主张甲并未派专人按月制作财务报表于每月30日前向其通报,在甲未先履行该义务的情形下,乙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投资款,故并未违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能否因甲未向其通报财务报表为由拒付投资款。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过程中对投资款的支出通常会给予重点关注,为防止投资款被挪用、滥用或被侵吞,当事人在合同中会设定财务通知或披露条款,以行使财务知情权的方式来监管投资款。如果一方未履行财务披露义务,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投资款?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影片,影片投资预算5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用于影片的创作、拍摄制作,乙所占比例20%;如果乙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甲有权终止与乙的合作,投资款项须一次性在2021年12月5日之前汇入,否则视为违约,甲有权向乙要求赔偿项目总投资的10%作为补偿。甲需派专人按月制作财务报表于每月30前报给乙。签约后,乙并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投资款,且经甲催告后仍未支付。甲遂解除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主张甲并未派专人按月制作财务报表于每月30日前向其通报,在甲未先履行该义务的情形下,乙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投资款,故并未违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能否因甲未向其通报财务报表为由拒付投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