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对影片投资,按比例享有影片收益权及署名权,但甲的署名权由其关联公司丙享有。影片上映时,甲发现影片署名为自己而非丙。据此甲主张乙构成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乙对此解释为国家政策不允许,无法履行。乙是否构成违约?

对此,试评如下:
首先,乙抗辩称国家政策禁止影片署名权由他人行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家政策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违反并不会导致该合同条款无效。而且,署名权由甲享有,其将该权利由关联公司丙行使属于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侵犯第三方权益,也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破坏。因此,即便该条款违反国家政策也并不影响其效力,乙仍负履行义务。退一步讲,即便该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甲乙合作关系中,甲只对影片投资,乙负责影片制作,其应该熟知电影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在签约时乙不知道该政策,其存在重大过失;若签约时乙知道该政策存在却仍然允诺,其存在明显过错。故而,即便该条款无效,乙未兑现该承诺,其赔偿责任仍不能免除。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对影片投资,按比例享有影片收益权及署名权,但甲的署名权由其关联公司丙享有。影片上映时,甲发现影片署名为自己而非丙。据此甲主张乙构成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乙对此解释为国家政策不允许,无法履行。乙是否构成违约?
对此,试评如下:
首先,乙抗辩称国家政策禁止影片署名权由他人行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家政策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违反并不会导致该合同条款无效。而且,署名权由甲享有,其将该权利由关联公司丙行使属于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侵犯第三方权益,也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破坏。因此,即便该条款违反国家政策也并不影响其效力,乙仍负履行义务。退一步讲,即便该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甲乙合作关系中,甲只对影片投资,乙负责影片制作,其应该熟知电影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在签约时乙不知道该政策,其存在重大过失;若签约时乙知道该政策存在却仍然允诺,其存在明显过错。故而,即便该条款无效,乙未兑现该承诺,其赔偿责任仍不能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