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合作拍摄或联合摄制影片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作创作合同关系,而影片承制合同属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后者一般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可适用《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特殊规定,区分二者的性质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有些合同名为合作拍摄却实为承制关系。

甲乙签订《网络电影合作制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利用自身优势,共同合作制作网络电影。影片制作费用(含影片筹备、拍摄、后期)由甲负责。甲享有影片版权。乙负责完成影片创意、剧本一稿,甲可根据摄制条件、发行市场等原因提出相应修改意见,乙亦有义务根据甲意见进行修改。对于双方共同确定的电影文学剧本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文学剧本中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乙作为该影片项目的发起单位,负责影片的摄制、后期制作、配合影片宣传活动等,但筹备及拍摄期间甲有权进行监督。影片
合作拍摄或联合摄制影片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作创作合同关系,而影片承制合同属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后者一般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可适用《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特殊规定,区分二者的性质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有些合同名为合作拍摄却实为承制关系。
甲乙签订《网络电影合作制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利用自身优势,共同合作制作网络电影。影片制作费用(含影片筹备、拍摄、后期)由甲负责。甲享有影片版权。乙负责完成影片创意、剧本一稿,甲可根据摄制条件、发行市场等原因提出相应修改意见,乙亦有义务根据甲意见进行修改。对于双方共同确定的电影文学剧本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文学剧本中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乙作为该影片项目的发起单位,负责影片的摄制、后期制作、配合影片宣传活动等,但筹备及拍摄期间甲有权进行监督。影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