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投资方应先支付投资款,相对方为其在影片中署名;投资方在上映前未支付投资款,相对方也未在影片中为投资方署名。影片上映后,相对方不解除合同,能否要求投资方继续履行义务、支付投资款?易言之,署名和收益是投资方的合同权利,在署名权益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投资方是否还应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
以如下案例为例:A与B签订《投资协议》,约定B对影片投资2080万元,投资分两笔支付;B享有影片之署名权及按本协议约定享有该电影收益的权利。履行中,B未支付投资款,A因B没有按约出资,没有为B在影片中署名。且影片已经公映完毕。A诉请B支付投资款2080万元。

法院未支持A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在影片中署名是B的合同目的之一。从合同约定的角度看,按照A与B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B享有的主要权利为署名权和投资收益权,且B的投资行为与其享有
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投资方应先支付投资款,相对方为其在影片中署名;投资方在上映前未支付投资款,相对方也未在影片中为投资方署名。影片上映后,相对方不解除合同,能否要求投资方继续履行义务、支付投资款?易言之,署名和收益是投资方的合同权利,在署名权益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投资方是否还应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
以如下案例为例:A与B签订《投资协议》,约定B对影片投资2080万元,投资分两笔支付;B享有影片之署名权及按本协议约定享有该电影收益的权利。履行中,B未支付投资款,A因B没有按约出资,没有为B在影片中署名。且影片已经公映完毕。A诉请B支付投资款2080万元。
法院未支持A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在影片中署名是B的合同目的之一。从合同约定的角度看,按照A与B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B享有的主要权利为署名权和投资收益权,且B的投资行为与其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