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制作合同中约定工作为“包活性质”,“包活性质”应作何解? 2023-05-25 09:44阅读: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5610949526 【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委托制作关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工作性质为“包活性质”。“包活性质”是什么含义,对合同的履行有何影响? 甲与乙签订《网络电影委托制作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制作两部网络电影,具体工作包含剧本创作、拍摄、剪辑、配音配乐等与该网络电影制作相关的一切事宜,制作费共计400万元。协议第10条约定,由于乙属于包活性质,所以因剧情以及拍摄的实际需要,或因其他非甲原因导致总预算不足时,所有超支费用由乙承担,由于非乙及剧本或实际拍摄需要等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超支时,由甲承担。第16条约定,涉案两部网络电影拍摄完成后,乙编制详细收支决算交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