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创作或共同投资影视作品,影视作品的发行价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有直接影响,价格变动事关双方共同的权益。如果当事人约定一方负责发行,且发行有最低价,若低于该价格发行将由负责发行的一方补足差额,若发行由另一方负责后,该义务是否发生转移?

2021年1月25日,甲乙签订《电视连续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本剧由双方投资摄制,投资比例为甲70%、乙30%;本剧总投资为人民币8300万元。2021年4月5日,甲乙签订《电视连续剧中国大陆地区传统媒体发行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本剧第一轮中国大陆地区传统媒体发行权暂仍归乙,如乙未能于2021年4月26日前实现与浙江卫视的首轮黄档上星签约,自动放弃该发行权,该发行权转归甲。第二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剧首轮上星发行方案为:浙江卫视独播,每集价格不得低于
当事人合作创作或共同投资影视作品,影视作品的发行价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有直接影响,价格变动事关双方共同的权益。如果当事人约定一方负责发行,且发行有最低价,若低于该价格发行将由负责发行的一方补足差额,若发行由另一方负责后,该义务是否发生转移?
2021年1月25日,甲乙签订《电视连续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本剧由双方投资摄制,投资比例为甲70%、乙30%;本剧总投资为人民币8300万元。2021年4月5日,甲乙签订《电视连续剧中国大陆地区传统媒体发行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本剧第一轮中国大陆地区传统媒体发行权暂仍归乙,如乙未能于2021年4月26日前实现与浙江卫视的首轮黄档上星签约,自动放弃该发行权,该发行权转归甲。第二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剧首轮上星发行方案为:浙江卫视独播,每集价格不得低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