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受让剧本版权后如果无法通过主管部门备案,影片或电视剧无法合法拍摄。受让方获得剧本版权后却无法有效使用,对其受让目的的实现有重要影响。无法备案是否会导致受让方受让剧本版权的目的丧失?受让方能否据此解约?

甲与乙签订了《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创编的电视连续剧剧本著作权转让给乙;如乙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完成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甲有权无偿收回授权著作权。签约后,乙以涉案剧本在转让前已被有关部门明确不予拍摄立项,使其现在无法通过拍摄立项,导致涉案剧本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该案中,法院未支持乙的解除请求,理由是乙未举证其曾提出过拍摄立项申请且未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或者不予受理,也未举证涉案剧本转让前已被有关部门明确不予拍摄立项而甲故意隐瞒了该事实。本文讨论,如果乙能够举证前述
受让剧本版权后如果无法通过主管部门备案,影片或电视剧无法合法拍摄。受让方获得剧本版权后却无法有效使用,对其受让目的的实现有重要影响。无法备案是否会导致受让方受让剧本版权的目的丧失?受让方能否据此解约?
甲与乙签订了《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创编的电视连续剧剧本著作权转让给乙;如乙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完成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甲有权无偿收回授权著作权。签约后,乙以涉案剧本在转让前已被有关部门明确不予拍摄立项,使其现在无法通过拍摄立项,导致涉案剧本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该案中,法院未支持乙的解除请求,理由是乙未举证其曾提出过拍摄立项申请且未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或者不予受理,也未举证涉案剧本转让前已被有关部门明确不予拍摄立项而甲故意隐瞒了该事实。本文讨论,如果乙能够举证前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