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上映时未给出品方署名,在合同未对此约定违约金时,出品方的权益并无合适的救济途径。因为署名属于出品方的著作人身权,具有精神属性,在其丧失时也不易举证经济损失。但实践中,出品方署名被剥夺的情形并不鲜见。除了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出品方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

甲乙签订《网络电影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网络电影,甲负责摄制,甲乙双方均为出品方。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网络版权、地方电影频道和卫视放映版权、有线视频点播版权、国内DVD音像版权、游戏、图书出版等与影片相关的一切版权以及该影片的前传、续集以及其他该影片所衍生的所有影视产品的版权。影片制作完成后,出品人、总监制和总策划名单将按照电影制作有关规定,字幕的排列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影片由乙担任第二顺位出品方。

协议签订后,乙依约支付投资款。此后,涉案影片在网络平台上线播出。乙发现,影片片头署名的联合出品人有
影片上映时未给出品方署名,在合同未对此约定违约金时,出品方的权益并无合适的救济途径。因为署名属于出品方的著作人身权,具有精神属性,在其丧失时也不易举证经济损失。但实践中,出品方署名被剥夺的情形并不鲜见。除了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出品方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
甲乙签订《网络电影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网络电影,甲负责摄制,甲乙双方均为出品方。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网络版权、地方电影频道和卫视放映版权、有线视频点播版权、国内DVD音像版权、游戏、图书出版等与影片相关的一切版权以及该影片的前传、续集以及其他该影片所衍生的所有影视产品的版权。影片制作完成后,出品人、总监制和总策划名单将按照电影制作有关规定,字幕的排列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影片由乙担任第二顺位出品方。
协议签订后,乙依约支付投资款。此后,涉案影片在网络平台上线播出。乙发现,影片片头署名的联合出品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