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承制方如果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影片制作,委托方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也会要求承制方退还全部制作费。多数情形下,退还全部制作费的主张都能得到支持。但该种处理方式是否公平合理?
甲与乙签订影片承制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制作费由甲负担,乙应独立完成影片的制作。影片应在2021年7月22日前杀青并交付成片。签约后,甲依约支付制作费,乙也开始影片制作。但逾期乙并未向甲交付成片,2021年9月8日,双方签订《确认单》,确认已发生的制作费,拍摄时间,同时约定对于未决事项的协商时间为三日。

2021年12月12日,甲向乙发送催告函,要求乙在7日内交付合同约定的影片素材。因乙仍未交付,12月23日,甲向乙发送解约通知函,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制作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应该在
影片承制方如果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影片制作,委托方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也会要求承制方退还全部制作费。多数情形下,退还全部制作费的主张都能得到支持。但该种处理方式是否公平合理?
甲与乙签订影片承制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制作费由甲负担,乙应独立完成影片的制作。影片应在2021年7月22日前杀青并交付成片。签约后,甲依约支付制作费,乙也开始影片制作。但逾期乙并未向甲交付成片,2021年9月8日,双方签订《确认单》,确认已发生的制作费,拍摄时间,同时约定对于未决事项的协商时间为三日。
2021年12月12日,甲向乙发送催告函,要求乙在7日内交付合同约定的影片素材。因乙仍未交付,12月23日,甲向乙发送解约通知函,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制作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应该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