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影片上映时应为一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上映时影片未给该方署名,负有署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投资1亿元,甲投资9000万元,乙投资1000万元,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报审、拍摄、制作及宣发。乙享有联合出品方署名权,影片上映时甲应为乙署名为联合出品方。“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甲保证约定的主创人员不会发生变动,如需变动则须经乙同意。如甲未经乙同意变动主创人员,乙有权解除合同。”

履行
影片上映时,无乙署名。
争议
乙主张,甲违反署名义务,未在影片上映时为其署名,构成违约,且影片已经下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甲的违约行为致使乙合同目的不达,构成根本违约,《民法典》规定的解除事由已经产生,其有权解除合同。甲承认存在违反署名义务的违约行为,但不认可该行为会导致乙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不同意解除合同。
问题
违反署名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影片上映时应为一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上映时影片未给该方署名,负有署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投资1亿元,甲投资9000万元,乙投资1000万元,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报审、拍摄、制作及宣发。乙享有联合出品方署名权,影片上映时甲应为乙署名为联合出品方。“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甲保证约定的主创人员不会发生变动,如需变动则须经乙同意。如甲未经乙同意变动主创人员,乙有权解除合同。”
履行
影片上映时,无乙署名。
争议
乙主张,甲违反署名义务,未在影片上映时为其署名,构成违约,且影片已经下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甲的违约行为致使乙合同目的不达,构成根本违约,《民法典》规定的解除事由已经产生,其有权解除合同。甲承认存在违反署名义务的违约行为,但不认可该行为会导致乙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不同意解除合同。
问题
违反署名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