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摄制影片,约定投资额及各自的投资比例,并且约定投资款的性质是制作费,具有专项用途。如负责制作及资金管理的一方挪用另一方投资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约定
2022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影片制作费8000万元,甲投资7000万元,乙投资100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共享影片版权及收益权。双方共同摄制影片。甲负责资金的管理,建立会计账簿。甲名下账户为影片收支账户。乙投资款应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乙享有知情权。
履行
乙向甲账户转入1000万元投资款。双方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乙要求甲披露对其投资款的使用情况,以确认甲将乙1000万元投资款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但甲拒绝披露。
当事人联合投资摄制影片,约定投资额及各自的投资比例,并且约定投资款的性质是制作费,具有专项用途。如负责制作及资金管理的一方挪用另一方投资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约定
2022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影片制作费8000万元,甲投资7000万元,乙投资100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共享影片版权及收益权。双方共同摄制影片。甲负责资金的管理,建立会计账簿。甲名下账户为影片收支账户。乙投资款应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乙享有知情权。
履行
乙向甲账户转入1000万元投资款。双方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乙要求甲披露对其投资款的使用情况,以确认甲将乙1000万元投资款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但甲拒绝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