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在《对微短剧项目以PPT形式随意“画饼”,再以未载入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画饼”承担法律责任吗?》一文中,笔者探讨了签约前当事人发送的项目PPT虽未被订入合同书,但仍为合同内容的问题。本文延续前文,讨论当事人为何信赖PPT内容但没有要求将PPT内容订入合同书。
案情
甲计划投资某部影片,委派总经理丙负责融资。丙虽然不是甲的法定代表人,但负责甲的经营管理。丙与乙系多年好友。2023年2月1日,丙向乙推荐影片项目,向乙发送影片项目PPT,载明发行方式:院线,发行时间:2024年3月1日前。2月5日,乙在微信中向丙询问,“影片确定能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吗?”丙称“2024年3月前一定能完成院线发行。”4月2日,乙要求丙安排与甲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会面,6日,乙、丙及甲董事长就发行方式及发行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对于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再次获甲董事长保证。5月3日,影片开机,开机当日在剧组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合同书中未约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024年3月1日,影片未能院线发行,2024年4月乙在微信中问丙:“之前曾保证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怎么现在还没上映?”丙回复:“没有筹措到足够的宣发费,院线发行不了。”5月,甲在网络发行影片。
在《对微短剧项目以PPT形式随意“画饼”,再以未载入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画饼”承担法律责任吗?》一文中,笔者探讨了签约前当事人发送的项目PPT虽未被订入合同书,但仍为合同内容的问题。本文延续前文,讨论当事人为何信赖PPT内容但没有要求将PPT内容订入合同书。
案情
甲计划投资某部影片,委派总经理丙负责融资。丙虽然不是甲的法定代表人,但负责甲的经营管理。丙与乙系多年好友。2023年2月1日,丙向乙推荐影片项目,向乙发送影片项目PPT,载明发行方式:院线,发行时间:2024年3月1日前。2月5日,乙在微信中向丙询问,“影片确定能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吗?”丙称“2024年3月前一定能完成院线发行。”4月2日,乙要求丙安排与甲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会面,6日,乙、丙及甲董事长就发行方式及发行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对于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再次获甲董事长保证。5月3日,影片开机,开机当日在剧组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合同书中未约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024年3月1日,影片未能院线发行,2024年4月乙在微信中问丙:“之前曾保证在2024年3月前院线发行,怎么现在还没上映?”丙回复:“没有筹措到足够的宣发费,院线发行不了。”5月,甲在网络发行影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