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重新仲裁后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
甲、乙合同纠纷一案,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期间,乙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作出仲裁裁决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重新仲裁。重新仲裁期间,在首次开庭前,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问题
重新仲裁期间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评析
《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
甲、乙合同纠纷一案,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期间,乙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作出仲裁裁决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重新仲裁。重新仲裁期间,在首次开庭前,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问题
重新仲裁期间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评析
《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