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但债务标的履行费用过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合同责任的承担。那么,债务标的履行费用过高是什么含义?
上述条款所指的履行费用,是就违约方而言,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要支出的成本。履行费用过高,也被称为经济上的给付不能,履行费用过高,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主要出于成本不合算的考虑。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债权人所获利益与债务人为提供给付所支出的费用相比显著不合比例。但是债务人履约的成本远远大于其获得的履行利益,或者强制实际履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实际履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失去了经济上的合理性。出现履行费用过高情形,尽管排除给付障碍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即使是一个理性人也无法期待债务人会履行。
履行费用过高产生的是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主张本项抗辩,就溯及既往地排除了给付迟延,但因为债务人仍可以不成比例的成本去实际履行,因此,该抗辩应由债务人积极主张。

上述条款所指的履行费用,是就违约方而言,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要支出的成本。履行费用过高,也被称为经济上的给付不能,履行费用过高,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主要出于成本不合算的考虑。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债权人所获利益与债务人为提供给付所支出的费用相比显著不合比例。但是债务人履约的成本远远大于其获得的履行利益,或者强制实际履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实际履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失去了经济上的合理性。出现履行费用过高情形,尽管排除给付障碍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即使是一个理性人也无法期待债务人会履行。
履行费用过高产生的是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主张本项抗辩,就溯及既往地排除了给付迟延,但因为债务人仍可以不成比例的成本去实际履行,因此,该抗辩应由债务人积极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