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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访路——三诉财政部不责令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案立案后又被迳行驳回

2024-06-21 09:26阅读:
笔者按:山东省财政厅违反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财政部得知情况,第一反应不是责令下一级机关改正错误,而是想方设法予以维护。这说明,公民如果没有监督权,即使是法令制定机关,也不见得就一定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很有可能,会把官官相护当作首位价值。
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申请书
申请人:邵明君,男,1979310日出生,原山东省运河监狱警察,现已被非法辞退公务员、口头除名党籍,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903100052,联系手机13515477016
请求事项
请贵厅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并补发以往2年多所扣全部工资
申请理由
贵厅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初316号案件提交的《被申请人答复书》中承认“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1]14号)”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工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应按省人事厅的要求提供变动人员工资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事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和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事厅核定的单位人员和应发工资额……代收银行核对无误后转入个人工资帐户(折、卡)’规定,停发个人工资事项是由所在单位向人事主管部门提供人员变动情况,我厅根据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执行”。
看来,贵厅很明白停发公务员工资的程序,很明白停发工资的依据只能是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的工资明细审核表,很明白自己无权主动适用《公务员法》停发公务员工资。但很遗憾,贵厅是知法违法,明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运河监狱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向山东省委
组织部报送工资明细审核表,明知工资明细审核表没有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仍然主动适用《公务员法》,私下伙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偷盗我公务员编制、停发我财政统发工资,还美其名曰“遵照多年习惯做法,按照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工资报表停发公务员工资”。贵厅作为山东省政府部门机关,不按法治程序办事,却按官场潜规则行事,实在不能让人信服。
申请人发现,贵厅在厅长由刘兴云变为李峰后,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增强,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初316号案中能主动提供“山东省省直单位职工工资明细审核表”,主动纠正贵厅[2021]73号、[2022]8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只告知、却不提供停发工资依据的错误做法。
行百里者半九十,既然贵厅有意纠正错误,申请人现特提出此申请,请求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并补发以往所扣工资,直至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运河监狱拿到山东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工资明细审核表为止。
以前,贵厅工作人员在与申请人电话沟通中曾说:“你说运河监狱无权辞退公务员,要求继续在原来的建行工资卡发放原来数额的工资,有何依据?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既然通知停发工资,你原来的工资帐号就不存在了,让我们怎么发?发多少?”现在方知,这种说辞纯粹是忽悠,是敷衍!
——贵厅在上述案件中没有完整引用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1]14号)第二十五条还有下半句“逾期未报的,省财政厅将按上月单位工资数据发放工资”。该文件实由贵厅制作,贵厅工作人员不可能不知道此内容。所以,请贵厅依法处分该工作人员,申请人有通话记录可协助贵厅查实该工作人员姓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财政工作无小事,一厘一毫当思国家社稷;权力运用有大节,一收一放关乎天下苍生”,贵厅作为山东省委、省政府的“钱袋子”,负有主动纠错职责,于法于理都应该恢复我公务员工资发放。
此致
山东省财政厅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明君,男,44岁,山东省运河监狱原警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903100052,手机号码13515477016,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
被申请人:山东省财政厅
复议请求:指令被申请人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并补发以往2年多时间所扣全部工资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3629日邮寄《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申请书》,挂号信编号XA82720714737,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被申请人于71日签收。处理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作答复。
申请人于202157日被山东省运河监狱辞退,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被申请人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初316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1]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工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应按省人事厅的要求提供变动人员工资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事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逾期未报的,省财政厅将按上月单位工资数据发放工资。”被申请人在该案提供的其它证据显示,山东省运河监狱一直未向山东省公务员局报送工资明细审核表。
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发放公务员工资有合法依据,望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支持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
2023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申请书》1一份;
4、邮政路线查询截图一份。
我的信访路——三诉财政部不责令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案立案后又被迳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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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访路——三诉财政部不责令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案立案后又被迳行驳回
行政起诉状
原告:邵明君,男,出生于19793月,山东省运河监狱原警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903100052,联系电话13515477016,邮寄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组织机构代码11100000000013186G,电话01068551114
法定代表人蓝佛安,部长
案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支持复议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山东省财政厅于202371日签收《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申请书》,处理期限届满后,未作答复。20239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指令山东省财政厅恢复工资发放,其于94日签收,并于1110日邮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新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把招考公务员信息列为政府信息;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不服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行为类案件。
原告于202157日被山东省运河监狱辞退,公务员被辞退即已丧失公务员身份,与不服招录行为的其他公民诉求一样,都是希望进入公务员队伍。在法院实行“类案检索”的今天,北京地区的法院也应该立案受理被辞退公务员起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类案件。
被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初316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1]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工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应按省人事厅的要求提供变动人员工资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事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逾期未报的,省财政厅将按上月单位工资数据发放工资。”
被告在该案提供的“山东省省直单位工资明细审核表”证据显示,山东省运河监狱一直未报山东省公务员局审核。所以,山东省财政厅本应按照被辞退时的20215月工资数据继续发放原告工资,被告也应该指令山东省财政厅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但是,两机关均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辞退2年来,原告已就山东省财政厅私下伙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运河监狱违法辞退公务员行为进行过信访,一直未得到受理,证明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有权力必有救济,所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至贵院,望能立案受理,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能够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裁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3
附件:
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持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各一份;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二份;
4、“山东省省直单位工资明细审核表复印件二份;
5、《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申请书》复印件二份;
6、《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二份;
7、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局回执及路线查询截图复印件各二份;
8黄克平诉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二份;
9、财政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二份;
10、财政部邮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邮政路线查询截图复印件二份。
我的信访路——三诉财政部不责令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案立案后又被迳行驳回
我的信访路——三诉财政部不责令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案立案后又被迳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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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访路——三诉财政部不责令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案立案后又被迳行驳回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明君,男,出生于19793,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903100052,联系电话13515477016,邮寄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组织机构代码11100000000013186G,电话01068551114
法定代表人蓝佛安,部长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初876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初876号行政裁定,指令开庭审理,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审理程序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符合立案后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情形,原审程序错误
原审法院立案庭完成立案工作并向审判庭移交案件,说明其认可本案不属于“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案件。但该院审判庭不开庭审理,径行驳回,认为该案属于“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案件。双方之所以存在重大分歧,是因为对山东省财政厅停发公务员工资和拒绝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这两项行政行为是否为“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这一事实的认定不同,立案庭认为不是“决定”,而审判庭认为是“决定”。
既然同一法院不同部门对同一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巨大分歧,那就说明该案可能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立案后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原审法院审判庭还是应以开庭审理为宜。否则,率性驳回起诉,可能造成司法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
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未有证据支持,认定事实错误
1、公务员被辞退之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山东省财政厅停发公务员财政统发工资行为发生在辞退行为生效之后一个月,原审裁定认为山东省财政厅停发工资行为是在对“公务员”作出决定,不符合事实
2、上诉人仍为公务员时,并非山东省财政厅的公务员,其无权对上诉人作出任何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其实际上也未作出任何决定。本案中,曾经作出过人事处理决定的只有山东省运河监狱,有权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只能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和山东省公务员局。只有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有权,而非山东省运河监狱有权作出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只有山东省公务员局有权作出审批同意停发公务员工资的决定。
财政部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山东省财政厅停发公务员工资和拒绝恢复发放公务员工资之时作出过“决定”,原审法院审判庭擅自认定该案属于“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案件,实为欠缺证据支持。
3、原审法院审判庭如果认定山东省财政厅作出的《信访答复函》是“决定”,欠缺证据支持。财政部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信访答复函》原文内容,上诉人亦未提交,原审法院审判庭仅以字面表述就推定《信访答复函》是“决定”,太不负责任,欠缺证据支持。
实际上,《信访答复函》未作出任何决定,其只是阐述和辩解山东省财政厅未经山东省公务员局审批、转送而直接接收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报送的公务员工资明细审核表并据此停发公务员工资行为合法,并未正面回应是否应该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问题。
财政部如果认为《信访答复函》能支持其复议决定,自会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举证责任。上诉人现在补充提交,以作为驳斥证据。
4山东省财政厅停发公务员工资和拒绝恢复公务员工资发放两行为不为具体行政行为,应为行政事实行为,应为协助执行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因为,根据财政部自己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只能依据山东省公务员局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报送的工资明细审核表作出的审批同意决定才能开始或停发公务员工资。所以,原审法院审判庭认为山东省财政厅停发和拒绝恢复发放公务员工资行为属于“决定”,为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5山东省公务员局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无权却辞退公务员后从未作出,也未向山东省财政厅送达过批准同意停发公务员工资的工资明细审核表,对本案这另一关键事实,原审法院审判庭拒绝作出认定,对上诉人提交的该类证据完全不予理会,只能说明原审裁定三名法官在有意歪曲案件事实,故作枉法裁判,刻意不作实体审理。
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1、由于原审法院审判庭把山东省财政厅停发和拒绝恢复发放工资两“行为”歪曲认定成“决定”,进而适用“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的法律规定,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停发公务员工资确为辞退公务员后续程序,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恢复工资发放,是法院立案后实体审查的核心内容、争议焦点。原审裁定三名法官司法不作为,拒绝实体审理,却倒打一耙,把“后序程序”当作认定山东省财政厅作出过“决定”的证据,逻辑荒唐,思维有病。
3、上诉人在原审立案阶段提交的案例可以证明,我国有法院认为原公务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时可以对财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三名法官不予理会,不予认定,只能理解成刻意隐匿证据,刻意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存在审判程序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问题,所以依法提起上诉。望上一级法院能切实履行司法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职责,公正审理本案,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3
附件:
1、山东省财政厅《信访答复函》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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