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SF(10+2)信息申报详解
2016-03-09 12:32阅读:
有關美國10+2的規定部分:
关于“10+2”规定要求,对于承运有前往美国的集装箱货物情况,承运人需要提供船舶的装载计划以前有关集装箱状态的信息。规定同时要求,
提交一份包含有8项数据内容的“进口商安全档案”(Importer Security
Filing,ISF)。
该8 项数据内容分别为:
销售商
购买商
进口商及其记录号/自由贸易区成员识别号
收货人编号 制造商(或供应商)
货物接收方
原产国
美国海关税则(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HTSUS)中的产品编号
其中的4
项:制造商(或供应商)、货物接收方、原产国和美国海关税则中的产品编号。进口商不需要提供精确的资料,但必须更新信息,
此外,“进口商安全档案”还必须包含如下的两项数据内容。进口商须尽早提交这两项数据内容,
集装箱装货地
拼箱业务服务商
以下是关于10项资料的具体说明:(此为香港译版,个别字眼会有不同,但并不影响对内容的说明)
销售商。
最后经销或同意经销产品的实体的名称和地址。若产品不是为执行采购协议而进口,必须申报其拥有人的名称和地址,亦可以商界广泛认可的识别号码代替名称和地址。
买家。
产品最后销售予或同意销售予的实体的名称和地址。若产品不是为执行采购协议而进口,必须申报其拥有人名称和地址,亦可以商界广泛认可的识别号码代替名称和地
址。
外贸区适用识别号码。
负责缴交所有关税及符合法定要求的实体的税务局号码、雇主识别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由海关边境保护局编配的号码。拟付运外贸区的货物,须提供向海关边境保护局申报外贸区文件的人士的税务局号码、雇主识别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由海关边境保护局编配的号码。
收货人号码。
在美国收货的人士或公司的税务局号码、雇主识别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由海关边境保护局编配的号码。
生产商(或供应商)。
最后制造、装配、生产或培植有关商品的实体的名称和地址,或是制成品供应商在产品付运地的名称及地址。此外,亦可提供美国进口法规现时规定须要申报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即用以编制现行「生产商识别号码」的资料)。若有商界广泛认可的识别号码,可用以代替名称和地址。
亲身收取货物人士。
将于货物清关后收取货物的首名人士姓名和地址。若有商界广泛认可的识别号码,可用以代替姓名和地址。
产地来源。
进行产品制造、生产或培植的国家名称。
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制度编号。
以此编号作为关税/统计汇报号码。须提供6位数字的编号,最多可提供10位数字编号。
货物装进货柜箱的地点
货物装进货柜箱的具体地点名称和地址。至于散装货物,必须提供货物预备装船的具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若有商界广泛认可的识别号码,可用以代替名称和地址。
货物装箱者
把货物装进货柜箱或安排把货物装进货柜箱的人士的姓名和地址。至于散装货物,必须提供把货物预备装船或安排把货物预备装船的人士的姓名和地址。若有商界广泛认可的识别号码,可用以代替名称和地址。
上述资料须于货物在外国港口装船最少24小时前申报,但关于货物装箱地点及货物装箱者的资料则例外,可于货物抵达美国港口前最少24小时申报。
上述资料中8项须于货物在外国港口装船最少24小时前申报,其中4项可以更改,但也不能晚于货物抵达美国港口前24小时,另2项,可于货物抵达美国港口前最少24小时申报。
至于资料如何申报,是进口商自己通过EDI申报,还是提交给我们申报,
或是由船公司统一申报,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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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下FAQ有助于大家了解Import Security Filling问:
什么是ISF (以前称为10+2)
答:Import Security Filling,
“10+2”的
“10”要IMPORTER提供,
其中8项不晚于开船前24小时,2项尽早,最迟不得晚于船靠美利坚港口24小时前, 加起来是10项
8项中有4项Manufacturer/Suplier , Ship to party,
country of origin, HTSUS
(就是美国的商品海关编码,可以更改,但最晚也是不能晚于船靠美国海港24小时前
“10+2”的“2”是要CARRIER汇报
(vessel stow plan &
container status messages) , 是船东的事,不关我们的事,
问:ISF
立马会实施吗?
答:过渡规范于11/25
公布,60后(即1/25)试施行,试行期12月,试行期里,只要Importer有真诚良好的意愿申报(a good faith
effort-奥巴马刚用过的词),CBP持行本规范时会酌情处理,尽量帮助进口商解决为申报ISF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共建和谐社会。另外,试行期间,CBP会进行问卷调查,收集进口商和出口商和公众的反馈意见,并进行分析,DHS(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比BUREAU大一级,貌似是CBP的上级机关)最终来决定哪几条该删,哪几条该改,哪里条该留。
最好是全取消得了。
问:为什么CBP要收集IFS信息
答:更好地实施SAFE Port Act of
2006,
trate Act of 2002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ct of 2002.
SAFE port Act of
2006(大概可以叫港口安全责任法,G.W.布什2006,OCT,13签署
),该法授权DHS(国土安全部)通过CBP(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具体制定发布相关规定,要求入境美国之货物,在他国海港装船之前,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红头文件一定要执行的。
问:
我们克尽职责,但部分信息仍无法及时提供,怎么办?
答: 如果 ISF
importer不知道某个该提供的项目,他必须作必要的努力去取得该信息,有时必须适时地打破行业惯例来获取该类信息。CBP会负责地帮助贸易顺利完成,在CBP网站上以FAQ问答形式提供指导,以及提供其他的帮助,比如对于8项中的4项内容,允许先提供现有的最完整的答复,但必须在不晚于船到美国港口24小时前补充更准确或精确的的信息。
问:
基本隐私问题(商业秘密)怎么办?
很多有关注的吧
答: CBP接收 ISF
数据后,是以国家安全检查为目标,因此将以法律规定的敏感度认真对待之。当提供CBP3461表格所要求的信息及类似信息时,该信息将根据商业机密法(Trade
Secret Act),被列为商业机密。除非有法律授权或法庭判决,否则CBP将据此保护此信息避免因受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公共信息法)约束而被公布于众。
问:谁来提供
ISF信息
答:ISF
importer 或其代理有责任业务,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ISF信息。
特殊货物:留在船上不卸的货物(FOREIGN CARGO REMAIN ON
BOARD)由船公司申报,中转(IE)和过境货物(T&E)则由提出中转/过境申请方来申报。
问:哪些是CBP
认可的EDI系统
答:目前发送Vessel stow plans 经认可的是 AMS系统和 sFTP 系统,及 email形式 ,发送Container
status messages经认可的是 sFTP, 目前发送ISF信息经认可的EDI系统是 船舶AMS系统和
ABI(Automated Broker Interface)系统。前者大家都用熟了吧,后者是BROKER 常用的一套EDI系统,
如果有其他的EDI系统经过认可,CBP会在FEDERAL REGISTER公布出来。
问:其他运输方式会要求ISF吗?
答:
此规定只针对海运货物,暂不涉及其他运输方式。
问:
对于使用商业信息来达到反恐搜索目的的过程中,有什么措施可以保证信息安全和地址隐私?
答:
为保证信息安全,CBP使用的ACS和ATS(自动搜索系统),采用的都是标准文本格式,数据传输协议,和安全传送交换界面。
CBP 将该数据作为敏感商业信息,
并能构成商业机密,因此除法律授权外,CBP将保护此数据不被公布,商业机密法(trade secret
act)禁止未经法律授权地公布商业机密信息。
至于个人辨别信息,此类信息将便安全保存,严格管理调用,就如同CBP执行边防使命,从旅客信息中收集的数据一样,遵守隐私法(the
privacy Act)之规定。 好像不太可信,美国没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