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包含全残吗?
2016-01-10 22:37阅读:
一、首先了解一下重疾险中对于全残的定义。全残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二、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中国保险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
重疾使用规范”规范了25种重大疾病,现在大多数公司的重疾险都含有这25种重疾,也就是说重疾险起码有25种是一样的,博主认为这25种又有两种是符合全残定义的。
第7种--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第14种--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疾病定义中说明。
所以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至少是有两种可以符合全残定义,那么各重疾保险重疾种类是不是包含了全残?以热销的几款保险为例说明
可以看出重大疾病种类不是包含了全部的“全残”责任,但是至少包含了全残的1-3项。
那如果不幸发生“疾病定义外的全残”是不是就没有保障了?这个就要看重疾险合同的规定了:有的重疾险种是包含全残责任的(如华夏的常青树2015、健康人生),有的重疾险种是没有包含全残责任的(如泰康乐安康、同方康健一生)。
三、再来看一下由意外伤害引起的“意外全残”
现在含有伤残责任的意外险,均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到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伤残为一级时也称全残。
意外全残定义:
1.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
全护理依赖状态。
2.颅脑损伤导致植物人状态
3.双侧眼球缺失
4.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盲目5级(无光感)
5.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6.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7.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8.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9.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0.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2.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4.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5.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16.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8.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可以看出第3、4、6、11、12、13、15项与重疾全残的定义相符,如果同时购买意外险和重疾险(含全残责任或重疾种类中有),由意外伤害导致的这几种全残,意外险和重疾险是同时赔付的。
四、全残责任在重疾险中重要吗?
如果有全残责任那相当于多了一个保障,但是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
1)等待期内全残,如果含有全残保障的险种全残保险金为退换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而没有全残保障的险种,
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疾再申请理赔。
2)等待期后全残,有全残保障的险种可以获得全残保险金(保额),可以用作护理金或其他花费;而没有全残保障的险种只能等到身故或者罹患重疾才能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