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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之前,搞清楚这几个问题

2023-11-09 11:37阅读:
一宅一户为原则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宅一户”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宅基地的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权属关系为户内村民共有。登记时,登记户内所有村民名字,如果户主去世,即更换户主即可,不必办理继承。
城市居民(华侨)已取得的宅基地确权
这个得按时间关系来梳理,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包括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之前,搞清楚这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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