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职权依据
首先第一点,就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并没有查清,分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涉案的建筑物是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还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事实是不清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建筑物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在乡村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他是有不同的部门来行使相应的查处,权利,如果是在乡村规划区范围之内,是有乡镇人民政府来对违法建筑进行相应的查处认定和处理的,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假如说,涉案的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那么,涉案的房屋是在平桂区的辖区范围之内,那么,是由平桂区区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来进行查处,还是由被上诉人来进行查处也是没有查清的。
被上诉人在一审包括二审也没有提交相应的权力清单,他的具体的,执法的权力范围,那么,因此被上诉人对涉案的房屋进行查处的职权依据以及范围是不清的,这是第一点。
无法证明必须拆除
第二点,涉案的建筑物是否达到了必须拆除的程度,事实不清的。
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涉案地块,那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这个地块的,详细规划,其提交的证据啊,仅仅是一个区自然资源局没有用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一个规划窗口没有办理规划的手续,这也是被上诉人,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的一个重要证据。
那么这两个证据呢,仅仅是能够证明,涉案的建筑物,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但是并不能证明涉案的建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更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涉案的建筑物,已经达到了,必须拆除的程度也就是不拆除涉案的建筑物就不足以消除,对规划的一个影响。
也就只有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不拆除不足以消除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但是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这些证据是不能达到这样一个证明的程度,说这个事实是不清的,这是第二点。
限拆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点,被上诉人所作出的涉案的建筑物进行限期拆除程序,是严重违法,刚才上诉人在庭审当中也向法庭说明,被上诉人在整个的执法过程当中并没有,对上诉人正
首先第一点,就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并没有查清,分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涉案的建筑物是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还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事实是不清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建筑物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在乡村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他是有不同的部门来行使相应的查处,权利,如果是在乡村规划区范围之内,是有乡镇人民政府来对违法建筑进行相应的查处认定和处理的,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假如说,涉案的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那么,涉案的房屋是在平桂区的辖区范围之内,那么,是由平桂区区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来进行查处,还是由被上诉人来进行查处也是没有查清的。
被上诉人在一审包括二审也没有提交相应的权力清单,他的具体的,执法的权力范围,那么,因此被上诉人对涉案的房屋进行查处的职权依据以及范围是不清的,这是第一点。
无法证明必须拆除
第二点,涉案的建筑物是否达到了必须拆除的程度,事实不清的。
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涉案地块,那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这个地块的,详细规划,其提交的证据啊,仅仅是一个区自然资源局没有用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一个规划窗口没有办理规划的手续,这也是被上诉人,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的一个重要证据。
那么这两个证据呢,仅仅是能够证明,涉案的建筑物,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但是并不能证明涉案的建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更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涉案的建筑物,已经达到了,必须拆除的程度也就是不拆除涉案的建筑物就不足以消除,对规划的一个影响。
也就只有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不拆除不足以消除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但是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这些证据是不能达到这样一个证明的程度,说这个事实是不清的,这是第二点。
限拆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点,被上诉人所作出的涉案的建筑物进行限期拆除程序,是严重违法,刚才上诉人在庭审当中也向法庭说明,被上诉人在整个的执法过程当中并没有,对上诉人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