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管理师|女方为情人离婚给其老婆300万,未如愿起诉返还
2023-05-25 13:49阅读:
争议焦点
虽被上诉人自认其对女方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男方与女方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被上诉人因悖于善良风俗向女方所为本案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赠与款项30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查明
二被告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
原告经营一家公司,被告男方于2018年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男方
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后被告女方知晓该情况后向被告男方提出待被告男方支付其款项3000000元后,二被告便可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与被告女方就二被告离婚等事宜进行过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告向被告女方转款3000000元后,被告女方同意与被告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另原告与被告男方亦就二被告离婚事宜及今后建立家庭进行过协商。2018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女方转款2000000元,同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女方转款100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原告与被告女方就该款项回转后,截止庭审之日,原告共向被告女方转款的金额仍为3000000元。现原告以为促使二被告离婚其向被告女方的转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被告男方于2020年3月29日出具《欠条》,载明其与原告在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且决定分开,被告男方自愿于10年内向原告还清10000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虽原、被告未就赠与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但结合原、被告之间就赠与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且已履行,可认定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关于该赠与合同的主体,虽赠与款项的获得方为被告女方,但该赠与合同系原告分别与二被告就二被告的离婚事宜及原告与被告男方重新组建家庭多次协商后所达成的合意,故本案的赠与合同主体应认定为原告与二被告。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原告赠与款项给二被告的主要目的系原告为与被告男方重新组建家庭及为此解决二被告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被告女方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另被告女方在知晓原告与被告男方的感情事宜后主动提出支付相应款项即可离婚,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立法宗旨来看,本案所涉的赠与事宜不应当得到提倡,该赠与合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现二被告实际取得的赠与款项应当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因原、被告就上述赠与款项涉及的事宜均存在过错,故原告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女方、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款项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女方上诉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果严重错误。本案男方和女方离婚是由于男方和原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即婚外情。女方并非要求男方支付相应款项作为离婚条件,而是要求离婚后男方对孩子抚养费进行支付。女方并未与原告协商离婚事宜,原告支付款项系代男方支付。原告作为第三者在女方重病期间主动上门逼迫离婚、骚扰女方及其小孩生活,女方担心孩子受到伤害,被迫同意原告代男方谈离婚补偿事宜。女方作为本案最大的受害者,不应该为原告及男方的过错买单。
2.一审判决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法律关系是男方与原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与女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原告一审期间提交的男方亲笔书写的“欠条”已证明男方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要求女方归还案涉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
3.一审程序违法。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一审法院依职权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程序违法。
4.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裁判。
男方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依职权变更本案案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53条规定。
2.一审判决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而非赠与合同关系。案涉《欠条》证实男方有借款、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男方与原告的款项往来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经结算最终的借款总额为100万,男方至今仍认可并愿意偿还该借款。原告在起诉状及一审开庭笔录也明确陈述为借款。男方在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承诺按照月工资15000元加上年底分红年收入不少于30万元,男方向原告出具《欠条》金额即认为已扣除该应发放但未发放男方的款项。
3.即使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那么赠与合同主体认定错误。原告代理人陈述案涉款项100万系补偿女方,剩余200万元补偿孩子抚养费,即使认定属于赠与合同,也是两个赠与合同。赠与小孩的合同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应撤销;案涉款项中100万元受赠人系女方,《欠条》显示赠与人为男方。
4.不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赠与合同,被上诉人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结合男方与原告、原告与女方的聊天记录可知,原告插足男方与女方婚姻并以金钱诱惑、语言威胁男方离婚,男方就此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同样也具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助长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给社会带来不良风气诱导。
5.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事实发生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不能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裁判。
男方辩称,同意女方的上诉请求。
女方辩称,同意男方的上诉请求,应改判女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男方与原告之间实际为借贷纠纷,《欠条》出具及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在代男方支付给女方的相关款项根本不存在赠与意思表示。
原告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