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索引
《邓歌宪、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邓歌宪不服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审查的重点是邓歌宪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该规定的情形。根据邓歌宪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邓歌宪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系邓歌宪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索引
《邓歌宪、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邓歌宪不服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审查的重点是邓歌宪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该规定的情形。根据邓歌宪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邓歌宪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系邓歌宪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