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高净值家族企业的“守富”和“传承”是面临的最大难题,企业家开始选择设立股权家族信托,股权类家族信托在存量家族信托中,无论单量或规模均占比较小,面临着以下几类风险及挑战:

一、财产登记制度、税收制度与委托人愿意承担的股权信托成本之间的矛盾
在中国境内虽然其明确规定了对于信托财产,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但由于中国国内目前与之对应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及配套税收制度尚不完善,股权类资产装入家族信托通常需要采用交易过户的形式,因此产生了两个问题:
1、高净值人士需要首先准备一笔资金用于周转,把标的股权转让至设立的家族信托中,但是其中需要承担1%信托保障业基金的额外成本。
2、股权的交易过户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又进一步增加了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成本。
二、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受制于现行IPO审查制度的规定
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信托产品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而证券发行上市受到证监会的监管,这导致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在底层企业上市审查过程中相对敏感。在目前中国国内的IPO公司中,通过家族信托直接或间接持股上市的案例不多见,主要原因在于监管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财产登记制度、税收制度与委托人愿意承担的股权信托成本之间的矛盾
在中国境内虽然其明确规定了对于信托财产,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但由于中国国内目前与之对应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及配套税收制度尚不完善,股权类资产装入家族信托通常需要采用交易过户的形式,因此产生了两个问题:
1、高净值人士需要首先准备一笔资金用于周转,把标的股权转让至设立的家族信托中,但是其中需要承担1%信托保障业基金的额外成本。
2、股权的交易过户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又进一步增加了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成本。
二、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受制于现行IPO审查制度的规定
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信托产品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而证券发行上市受到证监会的监管,这导致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在底层企业上市审查过程中相对敏感。在目前中国国内的IPO公司中,通过家族信托直接或间接持股上市的案例不多见,主要原因在于监管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