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对于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借款协议”方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争议,审判实践中:
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夫妻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根据夫妻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82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