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的配偶知晓并基于案涉股权转让而受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就受让的案涉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转让方主张受让股权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李建国、翟成股权转让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931号】
争议焦点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根据最高院的裁决,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合同,这些协议都是由刘丽娟以个人名义与李**签订的。这些协议所带来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李**于201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翟成对刘丽娟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夫妻债务的处理,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李**需要提
股权转让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的配偶知晓并基于案涉股权转让而受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就受让的案涉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转让方主张受让股权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李建国、翟成股权转让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931号】
争议焦点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根据最高院的裁决,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合同,这些协议都是由刘丽娟以个人名义与李**签订的。这些协议所带来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李**于201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翟成对刘丽娟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夫妻债务的处理,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李**需要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