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司法观点
虽然作为被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享有了遗产权利,但考虑多方面因素,夫妻双方离婚的,尚不宜立即对遗产进行分割。
在夫妻关系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其中一方的父母中的某一位离世,而另一位依然健在时,人们往往出于对传统习俗的尊重和照顾健在老人的情感,选择不对遗产进行分割,维持其原状。在这种情境下,继承人虽然理论上已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拥有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既得权益,具备了与配偶分割财产的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仅仅拥有这种既得权利,并不意味着已经真正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在实际分割遗产之前,这种权利更像是一种期待中的利益。即便这部分财产权已经融入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双方共同的资产,但若想在离婚诉讼中将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仍然面临着现实的困难,因为这需要明确的“米”(实际资产)来支撑这一“炊”(财产分割行为)。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司法观点
虽然作为被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享有了遗产权利,但考虑多方面因素,夫妻双方离婚的,尚不宜立即对遗产进行分割。
在夫妻关系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其中一方的父母中的某一位离世,而另一位依然健在时,人们往往出于对传统习俗的尊重和照顾健在老人的情感,选择不对遗产进行分割,维持其原状。在这种情境下,继承人虽然理论上已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拥有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既得权益,具备了与配偶分割财产的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仅仅拥有这种既得权利,并不意味着已经真正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在实际分割遗产之前,这种权利更像是一种期待中的利益。即便这部分财产权已经融入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双方共同的资产,但若想在离婚诉讼中将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仍然面临着现实的困难,因为这需要明确的“米”(实际资产)来支撑这一“炊”(财产分割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