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被告在《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其与配偶二人作为股东的某公司无条件承担与其有关的一切经济连带责任。被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系由被告与其配偶共同设立的“夫妻公司”,夫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承诺可以认定为该公司具有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裁判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民再256号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被告在《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其与配偶二人作为股东的某公司无条件承担与其有关的一切经济连带责任。被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系由被告与其配偶共同设立的“夫妻公司”,夫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承诺可以认定为该公司具有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裁判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民再256号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