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汇业务办理指南(个人业务之三)
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业务说明
申请人取得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后,需将其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并汇出境外的,应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资金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暫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年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稅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9号)。
办理流程及
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业务说明
申请人取得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后,需将其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并汇出境外的,应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资金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暫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年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稅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9号)。
办理流程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