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丙丁为一对夫妇,他们共同拥有一家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丙占有70%的股份,而丁则占有30%的股份。如今,丙已经逝世,其父母也早于他离世,丙丁二人仅有一个儿子B。现在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
我们想知道,丙丁所持有的股份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拥有,还是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答:在丙丁之间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他们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00%的份额,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对相关法院判例的研究,普遍观点认为,若丙丁之间未签订任何关于夫妻财产的特别约定,那么他们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均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持有,并无按份共有的意图。因此,这些股权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02
问:若在不动产登记中,甲占70%而乙占30%,这被视为按份共有,但在公司股权登记时,却被看作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或矛盾?
答: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基于社会常识,我们通常可以推断夫妻双方都有意对财产进行分割并实行按份共有,因此将其认定为按份共有是合理的。然而,对于公司股权的登记,社会常规认知是,这通常只是夫妻中的一方作为代表进行登记,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夫妻双方并没有意图对财产进行分割
问:丙丁为一对夫妇,他们共同拥有一家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丙占有70%的股份,而丁则占有30%的股份。如今,丙已经逝世,其父母也早于他离世,丙丁二人仅有一个儿子B。现在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
我们想知道,丙丁所持有的股份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拥有,还是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答:在丙丁之间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他们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00%的份额,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对相关法院判例的研究,普遍观点认为,若丙丁之间未签订任何关于夫妻财产的特别约定,那么他们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均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持有,并无按份共有的意图。因此,这些股权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02
问:若在不动产登记中,甲占70%而乙占30%,这被视为按份共有,但在公司股权登记时,却被看作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或矛盾?
答: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基于社会常识,我们通常可以推断夫妻双方都有意对财产进行分割并实行按份共有,因此将其认定为按份共有是合理的。然而,对于公司股权的登记,社会常规认知是,这通常只是夫妻中的一方作为代表进行登记,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夫妻双方并没有意图对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