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个人积蓄购置房产,于离婚之际,此房产被视为“个人资产的转化形式”,应判定为个人所有,其自然增长的价值亦归个人所有;而一方单独拥有的房产在婚后若用于租赁,所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经营所得,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鉴于购房兼具投资与居住双重属性,对于一方利用婚前资产在婚后购置房产所产生的收益,需明确区分是出于投资目的还是为了满足家庭居住需求。当婚前房产被用于非居住性的投资时,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享其投资回报。例如,若夫妻中一方使用婚前个人储蓄在婚后购置了用于返租的酒店式公寓,并在此期间获得租金收入,尽管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该方个人,但租金收入应归夫妻双方共有。此外,有些房产投资者在婚后利用个人财产频繁买卖房产,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将此类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方显公平。因此,在婚前房产被用于非居住性投资的情况下,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配投资所得。

观点
来源: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吴晓芳,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尽管在民法学说中,房屋租金通常被视为法定的派生收益,但鉴于租金与银行存款的本质区别,以及出租人对房屋需承担的维修等责任,租金的取得与房屋的管理状态紧密相连,且需投入相应的管理努力或劳务,因此,将租金归类为经营性收入更为贴切。特别是在那些情况下,当夫妻中的一方依赖房租收入来维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个人积蓄购置房产,于离婚之际,此房产被视为“个人资产的转化形式”,应判定为个人所有,其自然增长的价值亦归个人所有;而一方单独拥有的房产在婚后若用于租赁,所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经营所得,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鉴于购房兼具投资与居住双重属性,对于一方利用婚前资产在婚后购置房产所产生的收益,需明确区分是出于投资目的还是为了满足家庭居住需求。当婚前房产被用于非居住性的投资时,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享其投资回报。例如,若夫妻中一方使用婚前个人储蓄在婚后购置了用于返租的酒店式公寓,并在此期间获得租金收入,尽管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该方个人,但租金收入应归夫妻双方共有。此外,有些房产投资者在婚后利用个人财产频繁买卖房产,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将此类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方显公平。因此,在婚前房产被用于非居住性投资的情况下,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配投资所得。
观点
来源: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吴晓芳,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尽管在民法学说中,房屋租金通常被视为法定的派生收益,但鉴于租金与银行存款的本质区别,以及出租人对房屋需承担的维修等责任,租金的取得与房屋的管理状态紧密相连,且需投入相应的管理努力或劳务,因此,将租金归类为经营性收入更为贴切。特别是在那些情况下,当夫妻中的一方依赖房租收入来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