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朱x和王x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10月12日,王x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口向朱x借钱 6000 元。朱x考虑到平日两人的业务来往比较多,为了今后的工作更好地开展,不好意思拒绝,便分别从微信、支付宝转账4000元和 2000 元给了王x。
11月15日,王x当天发放工资,于是他通过微信还了朱x3000元,并在微信上告知剩余的 3000 元等下次发工资的时候再还。
然而,一直等到2020年1月,王x都没有再提还款的事。公司办年会那天,朱x本想再提醒一下王x,但左等右等就是没见到他参加年会。询问跟王x同部门的同事才知道,原来王x已经于两天前从公司离职了。
朱x赶紧通过微信询问王x什么时候还款,但迟迟等不到王x的回复。后来,朱x又通过其他方式尝试联系王x,都没有得到回复。没有办法,朱x将王x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处理。
庭审过程中,朱x提交了他和王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详细记载了双方借款前后的对话,以及1月以后王x的故意失踪。同时,也提交了双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电子回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x提交的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经过清楚,存在借贷事实,对朱x的诉求予以支持。
案例 2:
2019年5月,陈x和孙x正式确立恋人关系。因为两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陈x又是公司里公认的女神,因此孙x对陈x百依百顺。两人谈恋爱期间,每逢情人节、七夕节、618购物节、圣诞节等特殊日子,孙x都会给陈x发微信红包,每次金额为 520 元、1314 元、66.6 元不等。
国庆节后,陈x向孙x提出分手。孙x答应了,但要求陈x把恋爱期间接受的微信红包全部还给他。没想到,陈x一声不响直接拉黑孙x。孙x不服气,将两人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出来,提交到当地法院要求陈x还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x提交的截图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现实。首先,截图上并没有陈x的名字,只有一个“老婆”的昵称,头像也不是陈x本人,因此无法确定截图中的对象就是陈x。其次,孙x提交的截图并不完整,存在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可能。最后,截图中虽然展示了双方的转账记录,但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款项交付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些转账是借款。
除了微信截图外,孙x并未提出其他有力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孙x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朱x和王x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10月12日,王x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口向朱x借钱 6000 元。朱x考虑到平日两人的业务来往比较多,为了今后的工作更好地开展,不好意思拒绝,便分别从微信、支付宝转账4000元和 2000 元给了王x。
11月15日,王x当天发放工资,于是他通过微信还了朱x3000元,并在微信上告知剩余的 3000 元等下次发工资的时候再还。
然而,一直等到2020年1月,王x都没有再提还款的事。公司办年会那天,朱x本想再提醒一下王x,但左等右等就是没见到他参加年会。询问跟王x同部门的同事才知道,原来王x已经于两天前从公司离职了。
朱x赶紧通过微信询问王x什么时候还款,但迟迟等不到王x的回复。后来,朱x又通过其他方式尝试联系王x,都没有得到回复。没有办法,朱x将王x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处理。
庭审过程中,朱x提交了他和王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详细记载了双方借款前后的对话,以及1月以后王x的故意失踪。同时,也提交了双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电子回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x提交的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经过清楚,存在借贷事实,对朱x的诉求予以支持。
案例 2:
2019年5月,陈x和孙x正式确立恋人关系。因为两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陈x又是公司里公认的女神,因此孙x对陈x百依百顺。两人谈恋爱期间,每逢情人节、七夕节、618购物节、圣诞节等特殊日子,孙x都会给陈x发微信红包,每次金额为 520 元、1314 元、66.6 元不等。
国庆节后,陈x向孙x提出分手。孙x答应了,但要求陈x把恋爱期间接受的微信红包全部还给他。没想到,陈x一声不响直接拉黑孙x。孙x不服气,将两人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出来,提交到当地法院要求陈x还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x提交的截图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现实。首先,截图上并没有陈x的名字,只有一个“老婆”的昵称,头像也不是陈x本人,因此无法确定截图中的对象就是陈x。其次,孙x提交的截图并不完整,存在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可能。最后,截图中虽然展示了双方的转账记录,但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款项交付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些转账是借款。
除了微信截图外,孙x并未提出其他有力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孙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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